人权规范的发展作为对种族灭绝的反应
(提交给国际种族灭绝学者协会会议的论文,柬埔寨金边,18 年 2019 月 XNUMX 日)
大卫·马塔斯
极端
查尔斯狄更斯在 阿双城记 他写于 1859 年、以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巴黎和伦敦为背景的小说开头是这样写的:“那是最好的时代; 那是最糟糕的时期”。 他并不是在写那个时期是一个极端的时代。 那是一个最高级的时代。
我想说,每一天,从字面上看,不仅仅是描述我们说话的方式,既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每一天都比前一天更好,也比前一天更糟。
可以肯定的是,当我们平衡好坏时,有些时代比其他时代更好或更差。 最好和最坏的时间都不能准确描述在任何特定时间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情。 但这是对我们面临的潜力的公平描述。
在任何特定时刻,我们可以造成的伤害和我们可以给予的好处都比前一刻更大。 其原因在于技术的永无止境的进步与人性的稳定性之间的相互作用。 技术在道德上是中立的,而且总是在发展。 人性不会改变,但随着技术的发展,行善和造成伤害的能力会增加。
结果是,当我们考虑种族灭绝时,由于技术的发展,日复一日地进行种族灭绝和防止种族灭绝变得更加容易。 作为一个物种,我们都在加强对大规模杀戮的保护,并倾向于自我毁灭。
大屠杀与以前对犹太人的袭击的区别不是反犹太主义,而是反犹太主义。 这就是技术。 反犹太主义从历史开始就存在。 在 XNUMX 世纪中叶之前,限制对犹太人进行种族灭绝的范围是实施它的手段。
然而,到了 20 世纪中叶,情况发生了变化。 早期的反犹太主义与纳粹统治下的反犹太主义的区别不是杀死犹太人的意愿,而是这样做的能力。
德国有可以传播仇恨宣传的广播、坦克和机关枪、火车和卡车、毒气和火葬场。 德国有一个复杂的,当时现代的官僚机构,有着复杂的记录保存和报告链。
大屠杀时期的德国处于人类科学和文化文明的顶峰。 它的科学知识和技能使纳粹德国比以前任何其他文明都更加致命。 德国所达到的文明高度并没有使其免受大屠杀的影响。 相反,它使大屠杀更容易实施。
随着侵犯人权行为能力的增强,防止它的能力也在增强。 人权史是一部对侵犯人权行为作出反应的历史。 1215 年的英国大宪章、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 年的权利法案、1789 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和 1791 年的美国权利法案都有历史先例,侵犯人权的行为这些文书反对。
在这种被动发展中,最重要的是大屠杀本身。 虽然总体上的人权概念和特别是种族灭绝的概念在大屠杀之前就已经存在,但它们的普遍渗透和全球范围内的个人作为反对国家的权利主体的概念都与大屠杀直接相关。
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种族灭绝公约、1948年日内瓦战争法公约和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起草并通过直接回应大屠杀。 反过来,更现代的仪器建立在这些早期仪器的基础上。 现代国际刑事法庭也是如此,每个法庭都建立在纽伦堡的先例之上。
这种被动历史的问题在于工具和机制总是在追赶。 现有的标准和机制用于预防和纠正以前的违规行为,但不一定是下一个违规行为。 当然,在一次大规模杀戮和下一次大规模杀戮之间会有一些重复。 制定的标准和机制作为预防和补救的形式远非无用。 问题是预防和补救不彻底。
问题不仅仅是执法问题之一。 这也是一种构想。 标准和机制有助于旧形式的违规行为。 但它们对新形式的违规帮助不大。
我们怎么知道打击侵犯人权的行为? 一个答案是我们需要知道它的存在。 然而,新形式的违规行为是难以预料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 它们有时甚至一旦出现就很难识别。 识别旧事物的重复比识别我们在看全新事物时所看到的要容易得多。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费利克斯法兰克福 1943 年对一名波兰外交官作出回应,以回应扬卡尔斯基关于大屠杀的说法。 法兰克福 说:
“我没有说这个年轻人在撒谎。 我说我无法相信他告诉我的话。 它们是有区别的。”
这种怀疑很普遍,甚至在受害者社区中也是如此。 许多犹太人留在欧洲并被杀害,即使他们听说了正在发生的大屠杀,因为他们无法相信他们所听到的。 例如,来自罗马尼亚 Dej 的幸存者 Mordechai Ronen 讲述:
“有一天,有四五个人来到我们的会堂。 他们从波兰逃了出来,带来了我们难以置信的故事——纳粹围捕犹太人,掠夺他们的财产,谋杀他们。 人们说这些人是meshuggah(疯了)。 这些故事对我家人的唯一影响是我发现藏在地下室的多余土豆和面包。”[1]
这是一个常见的幸存者故事。 没有采取更多措施来应对甚至避免正在发生的大屠杀有很多原因,但其中一个原因是不相信。 大屠杀与以前发生的任何大规模杀戮都如此不同,这件事本身就很难相信。
人们会认为,在大屠杀之后,我们会意识到,人类有能力做的不法行为的深渊是没有底的,我们面前有一个无限的深渊。 然而,每一种新的变态形式都会遇到类似的难以置信的震惊。
一个例子是通过互联网煽动仇恨,使用只有互联网才能提供的技术。 通过互联网煽动仇恨和种族灭绝需要尚未充分发展的应对措施。
器官移植
另一个例子,我在这里要讲的,是器官移植。 第一次成功的肾脏移植是 1954 年,肝脏和心脏移植是 1967 年,肺移植是 1981 年。通过器官摘除进行大规模杀戮的概念在大屠杀时期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实现它的技术并不存在。
我相信,那些开发器官移植技术的人从未想过它可能成为大规模屠杀无辜者的工具。 结果是,一旦技术被开发出来,我们对它的滥用毫无防备。
中国从开始移植的那一刻起,就使用了囚犯的器官。 最初的囚犯来源是那些被判处死刑的人。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对移植的需求增加,死刑人数减少,私人采购卫生系统资金的需求增加,良心犯数量激增,中国卫生系统转向从囚犯那里采购器官。良心,被摘除器官杀死。 从 2001 年开始,主要受害者是法轮功的修炼者。 最近,维吾尔人的采购量一直很大。
David Kilgour 和我制作了 2006 年 2007 月的报告、2009 年 XNUMX 月的修订版和 XNUMX 年 XNUMX 月的书 血腥的收获[2] 结论是法轮功是为了他们的器官而被集体杀害。 我们得出这个结论有许多不同的证据原因。 但其中一个原因是,这是一种没有惩罚的犯罪,有一个被妖魔化、毫无防备的受害者群体,可以从中赚取巨额资金。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都没有法律可以防止或惩罚这种滥用行为。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你在自己的国家为了器官而杀死某人,你将被以谋杀罪起诉。 然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有属地管辖权,这意味着如果您在国外犯下同样的罪行,您回国后不会因该罪行而受到起诉。 任何国家刑法的属地管辖权都是基于所有其他国家也具有属地管辖权的假设,这意味着犯罪者将在犯罪发生的领土内受到起诉。
谈到中国的器官移植滥用,大规模杀戮是未经起诉的。 有两个原因。 一是法律反对起诉。 中国有两套器官摘取规则——一套于 1979 年颁布,用于研究死者尸体[3] 另一项于 1984 年颁布,用于从囚犯身上获取器官进行移植[4] – 在无人认领尸体的情况下,这两者都不需要征得同意。
良心犯的尸体通常无人认领,因为他们的家人不知道他们在哪里。 当良心犯被任意拘留时,通常不会将拘留通知家属。 同样,许多良心犯被拘留者拒绝向狱卒透露他们的身份,即使在遭受酷刑之后也是如此,以保护他们的家人免受麻烦。
在我们的报告发表后,中国政府/共产党于 2007 年颁布了一项法律,规定采购器官必须征得同意。[5] 然而,他们没有废除或修改任何一项允许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采购器官进行移植的法律。 这些允许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采购器官进行移植的旧法律的延续向该领域的工作人员发出了一个信号,即要求同意的法律意义不大或毫无意义,每个人都可以像以前一样继续进行。
在中国,豁免器官移植滥用的另一个原因是,我们毕竟是在与一个没有法治的共产主义国家打交道。 因为党控制着法律体系,所以法律不会针对党执行。 党不将法律强加给自己或国家机构。 党/国家政策和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但是系统中没有人说是这样的。
中国的经济和技术进步并没有像一些人所希望的那样导致人们更加尊重人权。 它宁愿让共产党的领导层每天都成为比前一天更有效的杀戮机器。
其结果是,尽管二战以来建立了巨大的国际人权上层建筑,但在这一结构上仍存在缺口,使得中国的卫生和监狱系统可以联手将良心犯的器官大刀阔斧地处死。 ,对于凶手,惩罚。 现在的问题变成了,如何填补这个空白。
种族灭绝
一个答案是种族灭绝法。 大屠杀法轮功是为了夺取他们的器官是种族灭绝的一种形式。 我与 Torsten Trey、Maria Cheung 和 Richard An 在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enocide Studies and Prevention 上共同撰写了一篇关于这一主题的论文。[6]
解决种族灭绝最直接的方法是起诉种族灭绝。 可以在国际或本地情况下对国际罪行进行起诉。 但是,对于这种罪行,国际刑事法院是不可用的。
中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条约的缔约国。 即使在非国家当事方领土内发生的情况,安理会也可以向法院提交。 然而,中国在安理会拥有否决权。
许多国家都有普遍管辖权立法,允许对其领土以外发生的种族灭绝进行起诉。 因此,国际层面的管辖障碍在地方层面被消除。
尽管如此,仍然存在法律障碍。 中国卖良心犯强摘器官赚了很多钱。 一些通过强制提取参与谋杀的人可能会受到单独赚钱的动机,而很少考虑受害者的身份。 即使人们可以接受在中国通过摘取器官对良心犯进行大规模屠杀的事实,这些大规模屠杀是否体现了确立种族灭绝的必要意图?
一个独立的人民法庭,负责调查在中国与良心犯受害者一起滥用器官移植的事实和法律(中国法庭),收到了拿督 N. Sivananthan 的法律意见书,他说:
“以营利为目的强摘器官的意图与强摘器官以对受保护群体造成部分或全部身体或生物破坏的意图不同。 ……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即使摘取器官是为了牟利,肇事者也会知道他们的行为会导致部分或全部群体的破坏。 然而,这一论点依赖于尚未得到任何法院支持的基于知识的方法,而不是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采用的基于目的的方法。 因此,肇事者知道其行为的影响而无意造成这种影响,这极不可能足以满足《灭绝种族罪公约》下的意图要求。”
尽管如此,鉴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一条规定,种族灭绝的意图与其他罪行的意图具有相同的知识成分,因此需要特定意图的概念似乎没有根据。法院有管辖权。[7] 法庭至今使用基于目的的方法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拒绝基于知识的方法。
如果可以使用基于目的的方法,则不需要基于知识的方法。 同样,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没有像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那样的意图条款,指出种族灭绝的意图与其他罪行的意图一样,包括知识。
Sivananthan 在他的观点中引用了一篇学术文章,该文章反过来表明,国际刑事法院排除基于知识的方法可以基于《法院规约》中的“除非另有规定”这一短语。[8] Sivanathan 引用这篇文章似乎很奇怪,因为尽管这篇文章确实提到了 Sivananthan 所采取的立场,但它反对该立场。
相关法院条款的全文如下:
“除非另有规定,只有在物质要件是故意和明知的情况下,一个人才应对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和处罚。”[9]
措辞方式表明,除非另有要求,否则必须满足严格的要求(意图和知识)。 短语“除非另有要求”是指可能放宽要求,而不是可能提高要求。 关于特定意图的论点扭曲了“除非另有规定”这一短语,以允许比法规中规定的更严格的意图要求。
尽管如此,“除非另有规定”这一说法,如论据所言,可能指的是禁止种族灭绝的起源和发展。 然而,该短语所指的“另有规定”当然是《法院规约》或《法院犯罪要件》中另有规定的内容。 “除非另有规定”这一短语与《规约》或法院条约的缔约国无关的概念不可能是条约谈判者的本意,因为那种“否则”将包含任何人可能说过的任何话或者可以随时说。 法院法规或法院犯罪要件中没有任何其他规定。
如果从禁止种族灭绝的起源和发展来看,确实有一些观点表示需要确定一个特定的意图。 例如,国际法委员会在其 1996 年对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的评注中指出,
“[必须对个人实施被禁止的[种族灭绝]行为,因为他是特定群体的成员,并且作为摧毁该群体的总体目标的渐进步骤。 . . . 其目的必须是摧毁‘本身’的团体,即作为一个独立的、独特的实体,而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属于特定团体的某些个人。”[10]
中国法庭认定,为获取器官而大规模杀害良心犯的行为已经发生并且仍在发生。 他们也毫不犹豫地认定这种虐待行为是危害人类罪。
然而,当谈到种族灭绝时,他们就不太确定了。 他们建议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方式将种族灭绝法的解释提交国际法院,征求咨询意见。[11]
虽然我赞成起诉那些因种族灭绝而通过器官摘取大规模谋杀法轮功或维吾尔人的人,但我也认为清除种族灭绝法中已发展的意图法的不确定性很重要。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可以做到这一点。
附加选项
解决种族灭绝不需要对种族灭绝进行起诉。 将种族灭绝的肇事者绳之以法的方式有很多种。 对种族灭绝的起诉只是其中之一。
如果我们想为器官移植滥用制定补救措施和预防形式,我们不应该限制自己适用和澄清种族灭绝法。 任何形式的种族灭绝正义都比没有好。
在不起诉种族灭绝罪的情况下解决这一种族灭绝问题还有以下其他可能性:
起诉危害人类罪;
颁布立法,允许起诉与器官移植滥用有关的域外罪行;
建立移植旅游强制报告制度;
允许扣押在国外发现的因滥用器官移植而积累的资产;
制定马格尼茨基类型的立法并将其应用于器官移植滥用;
为国家豁免提供例外,以允许对此类滥用承担民事责任;
对那些参与滥用器官移植的人实施移民禁令;
改变生物伦理和医学专业标准,以明确反对任何形式的与国外此类虐待的共谋或合作;
禁止支付移植旅游费用的保险;
对于塑化的尸体展品,制定立法,将
a) 要求提供可核实的文件,表明其尸体在死后被展示的个人或其家人的同意
b) 要求可验证的文件显示尸体的来源,以及
c) 禁止从监狱或拘留所或警察处为尸体展品采购尸体。
所有这些补救措施都值得追求。 任何人的追求都比无所作为要好。
危害人类罪
仅仅依靠对危害人类罪进行起诉的可能性是不够的。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将危害人类罪定义为在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广泛或系统性攻击的情况下,在知道该攻击的情况下实施以下任何一种行为。
许多国家制定了普遍管辖权来起诉危害人类罪。 尽管如此,与相关行为相关的具体禁令是有用的。
一项具体的禁令可以提高公众意识; 它通知应该做什么。 通过查明特定于犯罪的犯罪要素,它可以使起诉更容易。
无论中国法庭的推理多么有说服力,都难免有些检察官会犹豫是否将共谋滥用中国器官移植作为反人类罪进行起诉。 特定的罪行可以避免这种犹豫。
域外立法
现在有一项专门针对器官移植滥用的国际条约,即欧洲委员会反对贩运人体器官公约。 该公约可由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欧洲联盟和在欧洲委员会享有观察员地位的非成员国签署。 任何其他非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也可以在部长委员会的邀请下签署。[12] 该公约引入了新的罪行——器官摘除、使用摘除的器官、违反基本原则的移植、索取和提供以及保存、转移和接受摘除的器官。
该公约涉及治外法权,但限制了立法将治外法权条款适用于国民和常住居民的义务。 《公约》不阻止但也不要求普遍管辖权罪行。
《公约》不要求来访的肇事者因违反《公约》标准而受到起诉。 公约是否应构成一项国际罪行,要求游客因违反公约标准而受到起诉,这在起草阶段引起了理事会内部的分歧,18 个州支持,20 个州反对。 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各州(如果它们愿意)对此类罪行进行立法。
欧洲委员会于 2015 年 XNUMX 月批准了该公约。迄今为止,有 XNUMX 个批准国——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马耳他、摩尔多瓦、黑山、挪威和葡萄牙——还有 XNUMX 个签署国尚未批准该公约.[13] 十五个国家之一的哥斯达黎加不是欧洲委员会的成员。 由于五个批准国是公约生效所必需的国家数量,因此公约现已生效。
所有批准国都必须有实施立法。 迄今为止,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和台湾也有域外立法。 同样,在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在内的几个州,[14] 在美国和比利时,域外立法已由个别国会议员或议会议员提出,但尚未获得通过。
强制性报告
法国 Valerie Boyer 在国民议会的一项私人议员法案提出了一项报告义务,即由卫生专业人员向移植旅游的卫生官员报告。[15] 澳大利亚提议的立法在其中包括一项报告义务。
在加拿大,拟议立法已通过参议院,其中规定了报告义务。 下议院在通过该法案时对其进行了修改,以取消报告义务。 该法案需要参议院以下议院通过的形式重新制定。
马格尼茨基型立法
现在有六个国家的马格尼茨基立法允许当局冻结严重侵犯人权者的资产,并拒绝他们入境。 已查明的罪犯根据立法公开点名。 迄今为止立法的国家是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加拿大、[16] 美国[17] 和英国。[18]
该法案以人权律师塞尔日·马格尼茨基的名字命名,他是一名揭露腐败行为后在俄罗斯监狱中丧生的人权律师。 最初的马格尼茨基立法针对的是腐败的俄罗斯官员,但此后已在全球范围内扩大。 它包括所有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而不仅仅是腐败。
迄今为止,马格尼茨基立法的国家都没有列出中国官员。 为此,加拿大政府已要求列出法轮功的主要迫害者名单。
移民与签证
任何在国外参与移植滥用的人都应该被拒绝签证和进入该国。 虽然可能有一些包含这一原则的一般性禁令,但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防止器官移植滥用参与者入境的签证政策可以避免向从事该滥用行为的国外人员发出不适当的邀请。
应询问签证或入境申请人是否参与器官移植滥用。 美国非移民签证申请表询问所有签证申请人:“您是否曾直接参与过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强制移植?”[19]
这个问题是基于美国对直接参与强制移植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人的入境禁令。[20] 加拿大议会通过的拟议立法包括一项移民禁令。
即使是有罪的人也不太可能对美国入境表格中提出的问题回答“是”。 然而,问题本身可能是对进入的威慑和国家标准的标志。 同样,如果某人不诚实地回答“不”并获得签证,则该人可以因不诚实而被驱逐或撤销签证,而不必证明参与虐待,而只是为了排除有关该参与的调查。
生物伦理
许多国家都有基本的道德标准,反对从被判处死刑的囚犯身上获取器官并需要征得同意。 然而,通常需要解决整个领域,而不是。 这些领域包括患者咨询、向患者提供病历、为患者开具处方或向患者提供药物、向国外转诊、专业协会会员要求、培训计划的录取、与国外专业人士的合作、研究发表和研究报告。
保险
以色列法律禁止对违反立法标准的国外移植进行报销。[21] 该条款终止了通过在中国为以色列国民进行移植的健康保险系统提供的资金。
尸体展品
尸体展品不是器官移植滥用。 然而,它们是同源的、相似的事实证据。 各种展品中的许多尸体都来自中国和中国境内,来自警方。 证据表明,器官移植和展览的尸体都是在中国从良心犯那里采购的。[22]
有几个司法管辖区对机构展品采取了具体的法律行动。 纽约州于 2008 年 XNUMX 月与尸体参展商 Premier Exhibitions 达成和解,其中参展商同意在将尸体作为任何纽约展览的一部分进行展示之前,获取书面文件,证明每个尸体和身体部位的来源,死因,以及死者对使用他或她的身体的同意。[23]
夏威夷州于 2009 年 XNUMX 月颁布了一项彻底禁止的立法。 立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展示尸体。”[24]
西雅图市于 2010 年 XNUMX 月颁布了一项条例,规范人类遗骸的商业展示。 该条例需要死者的遗嘱或有权控制遗体处置的人的同意。 一名市政府官员被指定确定提供的文件是否足以建立同意。[25]
在法国,法院下令关闭尸体展览。 2010 年 XNUMX 月,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调查结果:
a) 对人体的尊重不会随着死亡而停止;
b) 必须以尊重、尊严和体面的方式对待死者的遗体;
c) 为了确定暴露的尸体是否受到尊重、尊严和体面的对待,法院必须确定它们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更具体地说,有关人员在其一生中是否同意使用他们的尸体; 和
d) 参展商拒绝法院要求审查向公众展示尸体的条件。[26]
捷克共和国于 2017 年 XNUMX 月颁布了经修订的《埋葬法》,以处理尸体展品。 修改后的法律禁止在未经死者同意的情况下展示死者的尸体。[27] 在禁令与尊严概念相关的意义上,该法律类似于法国法院的判决。 捷克的禁令有一个总括条款,规定必须以有尊严的方式对待人类遗骸和人类遗骸,因此,除其他外,还需要征得同意。
总结
当 David Kilgour 和我在 2006 年做我们的初步报告时,或多或少没有什么可以阻止或惩罚移植旅游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跨境移植滥用。 自 2006 年以来,到处都有发展。 然而,这些事态发展远非全面,与应对虐待的必要性相去甚远。
为什么会这样? 对大屠杀的反应如此全面,部分原因是纳粹德国被击败并且其所有记录都可以访问。 这次失败导致许多幸存者证人获释并作证。
相比之下,中国的共产主义肇事者仍然掌权。 他们的内部记录无法访问。 与中国当局对抗通常在政治或经济上不方便。
在中国,器官摘取被划分为这样的程度,以至于逃脱的预定受害者中很少有人能够证明正在发生的事情。 同样,这种形式的大规模杀戮是如此新颖和不同,与其他大规模杀戮如此不同,以至于压倒性和无可争议的证据令人难以置信。
无论是否有这种滥用的证据,标准和机制的价值都是存在的,以抵制国际移植滥用。 尽管如此,无法或不愿意掌握证据导致了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况,这种滥用行为仍在继续,而没有采取太多措施来应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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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atas 是一位国际人权律师,常驻加拿大曼尼托巴省温尼伯
- 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2015/jan/26/tales‑from‑auschwitz‑survivor‑stories ↑
- 塞拉芬版本 ↑
- 《尸体解剖规则》第 2 条第 1 款第 2 和第 4 条转载于人权观察报告器官采购和司法执行在中国 1994 年 6 月第 9 卷。 3,第 XNUMX 号,附录 XNUMX,张贴在https://www.hrw.org/reports/1994/china1/china_948.htm ↑
- 关于使用被执行罪犯尸体或器官的临时规则 第 3 条第 1 款,上一个脚注中引用的同一人权观察报告的附录 2。 ↑
- 171年21月2007日国务院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2007年491月XNUMX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XNUMX号
- https://scholarcommons.usf.edu/gsp/vol12/iss1/6/ ↑
- 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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