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将器官灭绝武器化以对抗不受欢迎的人
(为当前危险委员会主办的网络研讨会准备的备注:中国 5 年 2023 月 XNUMX 日)
大卫·马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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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规模杀害良心犯摘取器官的证据确凿无疑。 自 2000 年初以来,受害者主要是法轮功修炼者。 此外,自 2017 年大规模拘留维吾尔人以来,大量维吾尔人成为受害者。人数较少但数量可观的受害者是藏人和家庭基督徒。
一个独立的人民法庭,即中国法庭,在公开听证会和大量证据之后,已经确定法轮功学员为获取器官而被大规模杀害的事件已经毫无疑问地发生了。 法庭裁定屠杀是危害人类罪。 (1)
法庭不太确定种族灭绝罪是否已经发生。 法庭毫不怀疑种族灭绝行为已经发生并且正在发生。 他们的不确定性集中在意图上。 法庭不太确定是否存在必要的意图,即全部或部分摧毁该团体的意图。 他们建议,该问题可由国际法院根据大会提出的咨询意见请求作出决定。 (2)
我今天做的演讲的标题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即意图问题。 中共是否将活摘器官武器化以对其不受欢迎的人实施种族灭绝? 毫无疑问,良心犯受害者的强摘器官正在发生。 但我演讲的标题是否暗示了这种强摘器官正在发生的真正原因? 大规模杀害良心犯以获得器官是否是对不受欢迎的人进行种族灭绝的一种手段? 或者这些大屠杀还有其他原因吗?
中国法庭对种族灭绝罪的意图犹豫不决有四个不同的原因。 一是证明标准。 中国法庭使用普通法刑事证据标准证明排除合理怀疑。 该标准对于适用普通法的国家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的刑事定罪是必要的。 然而,对于适用普通法的国内法院的民事诉讼,仅需要根据概率的平衡来确定意图。
中国法庭没有解决种族灭绝的必要意图是否建立在概率平衡的问题上。 我认为必要的意图是在概率的权衡下确定的。
民事诉讼可以是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法院提起的诉讼,要求遇难者的亲属赔偿损失。 民事诉讼也可能是根据《灭绝种族罪公约》对中国政府本身提起的诉讼。 当法院裁定种族灭绝已经发生时,它不会因这一裁定而对任何人定罪和判刑。
中国是《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缔约国。 大多数其他州也是如此。 《公约》的任何缔约国都可以要求国际法院认定中国为获取器官而大规模杀害良心犯违反了《公约》。 (3)
中国提出保留,表示它认为自己不受《公约》中赋予法院裁决缔约国间争端管辖权的条款的约束。 (4) 然而,另一项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不得对条约作出不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保留。 (5) 与大多数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也是《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我认为,中国对《灭绝种族罪公约》关于诉诸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的保留,有悖于条约的宗旨和宗旨。
国际法院在刚果共和国诉卢旺达的案件中裁定,卢旺达的类似保留并不违反《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6) 尽管如此,法院的章程规定法院不受先例的约束。 (7) 因此,在针对中国的案件中,这个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中国法庭对种族灭绝罪的意图犹豫不决的第二个原因是,强行摘取器官可以赚取巨额资金。 (8) 摘取的器官按需出售,移植给游客和富有的中国人,总金额达数十亿美元。
一个人可以为不止一个意图而行动。 当一个意图是获利而第二个意图是全部或部分摧毁该群体时,就构成了种族灭绝的必要意图。 虽然种族灭绝罪需要有全部或部分消灭该群体的意图,但该意图不一定是唯一的意图。 (9) 即使该意图是几种意图之一,也可以确定种族灭绝的必要意图。
从这种做法中赚取财富的健康从业者大概知道受害者是谁,或者故意对受害视而不见。 但是,这种知识或故意视而不见是否足以确立种族灭绝的必要意图,即全部或部分摧毁该群体的意图?
从事强制摘取良心犯器官的医务人员无疑犯有反人类罪。 但是,他们可以通过辩称他们杀人是为了钱而不是为了摧毁他们的受害者所在的群体而逃避种族灭绝罪的定罪吗?
在我看来,知识或故意失明足以确定必要的意图。 在纽伦堡医生审判中,卡尔·勃兰特 (Karl Brandt) 被定罪并被判处绞刑,原因是他没有履行“他肩负的进行充分调查的职责”。(10)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其关于个人责任的条款中规定,如果一个人促成一群人实施犯罪,则该人应对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罪行(包括种族灭绝)负刑事责任有一个共同的目的。 捐款必须是故意的,并且必须以促进该团体的犯罪活动或犯罪目的为目的,或者是在知道该团体实施犯罪的意图的情况下作出的。 (11) 知识就足够了。 以促进该团体的犯罪活动或犯罪目的为目的的行为并非必不可少。
因此,问题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医务人员是想全部还是部分地摧毁他们的受害者所在的群体。 问题是在卫生系统之外是否有一个共同目的团体,其意图是摧毁受害者群体,而从事强制器官摘取的卫生从业者知道这一意图。 如果考虑法院规约的简单措辞,并将故意失明作为知识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得到大量国际法律支持,那么很明显,医疗从业者犯有种族灭绝罪。
然而,即使事实并非如此,即使医疗从业者因为没有必要的意图而没有犯下种族灭绝罪,但也有其他人有必要的意图,因为对他们来说,利润不是主要动机。 受害者群体的种族灭绝不仅是由医疗从业者和医疗系统造成的。 它是由法律制度造成的——调查人员、警察、法院、拘留中心,以及将这些受害社区置于任意无限期拘留中的整个机构。 中国制度化强摘器官的受害者来自监狱和看守所。 他们不会被街边的医院绑架。
这种压迫制度反过来又受到中共的指挥和要求。 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杀死他们的受害群体 集体 为卫生系统提供资金。 对于党来说,通过大规模杀害良心犯获取器官来赚钱是一个受欢迎的副作用,但不是受害的目的。 即使医疗从业者可以基于他们为金钱而杀人并且没有必要的意图而避免被定罪,这也不是中国共产党或法律和拘留制度可以合理提出的辩护理由执行党的指示。
然后我们就到了中国仲裁庭提出的第三个意图问题,即转换问题。 党对受害群体进行镇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武力推进和促进对党的忠诚。 受害群体中,言行上对党足够忠诚的人,即使只是受尽酷刑,也会被释放,而不是被活活摘取器官。 国际种族灭绝罪需要有形的破坏。 国际种族灭绝罪不包括文化种族灭绝。 如果每个人都皈依,没有人被杀,那么就没有物质破坏,因此也就没有种族灭绝。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强行摘取器官对受害者群体造成了大规模的身体破坏。 而且,那些真正皈依共产党的人已经离开了受害群体。 一个人是否属于目标群体,是从目标者的角度来判断的。 相关受害群体不包括迫害者认为已经脱离群体的人。
第四个意图问题是,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群体的成员未经皈依就被释放。 在某些情况下,党采取先抓后放的做法,作为对被抓者及其家人的警告。 由于这种现象,中国法庭想知道是否存在必要的种族灭绝意图。 (12) 我自己的观点是,这种先抓后放的做法不会对种族灭绝的必要意图的存在提出质疑。
我持这种观点的一个原因是,通过捕获和释放发出警告并不是事情的结束。 被捕和释放的目标群体成员无视警告,后果自负。 如果他们继续他们过去的做法,他们将面临再次被拘留的严重风险,并伴随着被强行摘取器官的风险。
如前所述,作为受害群体的种族灭绝可能是为了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群体而实施的。 意图消灭整个群体并不构成灭绝种族罪的必要条件。 部分摧毁该团体的意图就足够了。 捕获和释放系统最多仅表明没有意图摧毁该组的每个成员。 然而,由于种族灭绝的必要意图并不要求有摧毁整个群体的意图,而只允许有部分摧毁该群体的意图,因此释放一些群体成员而没有改变信仰并不会破坏目标群体的结论是种族灭绝的受害者。
因此,我的演讲标题提出的问题的答案是:“中共是否将活摘器官武器化,以对其不受欢迎的人实施种族灭绝?” 是是的”。 中国共产党正在将活摘器官武器化,以对不受欢迎的人实施种族灭绝。
David Matas 是一名国际人权律师,常驻加拿大马尼托巴省温尼伯。
参考文献:
- https://chinatribunal.com/
- 判决书第486段
- 第九条
-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IND&mtdsg_no=IV-1&chapter=4&clang=_en
- 第19(c)条
- https://www.icj-cij.org/en/case/126
- 59条
- 判决书第475段
- https://open.library.ubc.ca/soa/cIRcle/collections/ubctheses/831/items/1.0077727 – 第 4.5 节第 64 页
- https://collections.nlm.nih.gov/ext/dw/01130400RX2/PDF/01130400RX2.pdf
- 第 25(d)条
- 判决书第47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