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打击器官移植滥用:新发展
(28 年 2013 月 XNUMX 日在台湾台北为论坛准备的发言)
大卫·马塔斯
一,简介
中国的大部分器官移植来自良心犯,主要是法轮功的修炼者。 这是 2006 年 2007 月、2009 年 2012 月发表的报告以及 XNUMX 年 XNUMX 月我与 David Kilgour 合着的《血腥收获》一书中的研究结论,以及我与 Torsten Trey 合着的《XNUMX 年 XNUMX 月国家机关》一书.
在众多原因中,我和大卫·乔高得出我们所做的结论的一个原因是,应该采取的防止虐待的预防措施没有到位。 在我们的报告发布第一版之后,我们发起了一场全球宣传活动,试图结束我们发现的滥用行为。 《国家机关》一书反映和延续了这一运动,将来自世界各地的专业人士聚集在一起,每个人都为正在进行的努力做出自己的贡献。
自我们的报告第一版发布以来,已经过去了六年半。 在此期间,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并不总是变得更好。 本文着眼于国内外的变化,中国的变好和坏的变化以及国外的变化,试图防止滥用和纠正所造成的错误。
二、 国外的变化
A. 预防
i) 提议和颁布的立法和政府命令
a) 澳大利亚
新南威尔士州议会议员大卫·舒布里奇提议在议会中引入立法,禁止任何人
a) 达成商业移植安排,
b) 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从他人身上取出组织,无论是活着的还是死去的,
c) 如果组织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移除,并且患者知道或不计后果地认为该组织缺乏同意。
拟议的立法要求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有合理理由怀疑组织已移植给患者的医生和护士向有关当局报告
(a) 患者姓名,
(b) 医生或护士向患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和地点,以及
(c) 怀疑组织已被移植的理由
进入病人体内。
任何同意向患者移植任何组织的患者必须向有关当局报告与将组织移植给患者有关的治疗的日期、地点和性质。
拟议的立法具有域外效力。 该法律适用于实施被禁止行为的人或被切除组织的人通常居住在新南威尔士州的情况,即使该行为本身发生在新南威尔士州以外。
b) 比利时
两位比利时参议员 Patrik Vankrunkelsven 和 Jeannine Leduc 于 30 年 2006 月 XNUMX 日向比利时议会提出了一项针对器官移植旅游的法律。 该法律在现有的器官移植法律中插入了一项条款。
该插入禁止在三种情况下在欧盟以外进行移植。 一是有证据表明器官来源是未经同意的活人。 二是有证据表明器官来源是死刑犯。 三是移植费用太高,造成器官被卖牟利的推定。
违反此禁令接受移植的人将被处以 500 至 5,000 欧元的罚款。 如果接受移植的人能够证明器官不是从未经同意的活人或被判处死刑的囚犯身上摘取的,并且该器官不是为了营利而出售的,则可以避免处罚。 法律授权政府建立一份欧盟以外的医疗机构名单,一个人可以去那里进行移植,而无需证明这些事项。
拟议立法的作者附加了一个评论,解释说,法律规定,在欧盟以外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必须亲自向他或她自己保证,器官是自愿捐赠的,而不是来自被判处死刑的囚犯,他是假定不能不受约束地决定。 此外,任何支付大笔款项的人都必须假设这笔款项不是对所发生费用的简单报销。 如果器官接受者不能证明相反的,接受者将受到处罚。
政府可以建立一个不适用这些负面推定的医疗机构名单。 如果患者在所列机构之一接受移植,他或她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不会受到处罚。
因此,如果患者必须在欧盟以外进行器官移植,患者最好去名单上的医疗机构。 否则,患者必须特别警惕并核实所接受器官的来源。
背景说明指出,拟议的法律旨在防止比利时人受到违反道德标准出售器官的诱惑。 拟议立法的作者写道,如果患者现在系统地前往中国的国家制定禁令,那么鼓励出售器官的做法就会结束。
c) 加拿大
一位加拿大议员 Borys Wrzesnewskyj 向加拿大议会介绍了禁止移植旅游的域外立法。 拟议的立法被提出两次,连续两届议会,第一次是 500 年 5 月 2008 日的 C381 法案,第二次是 7 年 2009 月 XNUMX 日的 CXNUMX 法案。
该法案规定了一些不同的罪行。 所有罪行均具有域外效力。 无论这些行为是在加拿大境内还是境外实施,他们都会受到惩罚。
一组罪行涉及未经同意。 每个人接受未经捐赠者同意而摘除的器官的移植,并且在移植时或更早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器官是未经捐赠者同意而摘取的,均属犯罪。 如果一个人未经捐赠者同意参与摘除器官或其他身体部位,即属犯罪。 如果某人故意代表未经捐赠者同意摘取器官或其他身体部位的人或购买器官的人行事,则该人犯罪。
第二组罪行涉及器官买卖。 获得器官的目的是移植该器官,并且在获得器官时或更早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器官部分是通过金融交易获得的,即属犯罪。 如果一个人参与获取器官,并且在获取时或更早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器官是通过金融交易获得的,则构成犯罪。
任何进行移植的人都必须在移植后 30 天内获得一份证明,证明该器官是捐赠的并且没有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并将该证明提供给指定的加拿大当局。 在加拿大境外进行移植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必须最迟在返回加拿大时向指定的加拿大当局提供证明。
拟议的法律规定了专业报告要求。 医生和护士必须向指定的加拿大当局报告任何接受过器官移植检查的人的身份。
d) 法国
19 年 2010 月 30 日,法国议员 Valérie Boyer 与国民议会的其他几位成员一起提出了一项法律,该法律规定了与加拿大拟议法律类似的证书和报告要求。 拟议的法律要求每位在国外接受器官移植的法国公民和常住居民最迟在移植后 XNUMX 天获得一份证明,证明该器官是无偿捐赠的。 器官接受者必须在返回法国前向法国生物医学机构提供证明。
拟议的立法要求每位医生向生物医学机构报告医生检查的每个接受移植的人的身份。 拟议的法律反过来要求生物医学机构向公共部门报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参与了获得器官的金融交易的任何人。
e) 以色列
以色列于 2008 年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在以色列和国外买卖、购买和代理器官。 禁止出售禁止从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的身体中取出的器官获得奖励。 禁止购买禁止对移植到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体内的器官给予奖励。
对经纪业务的禁令禁止直接或间接成为已承诺禁止奖励的经纪业务。 无论器官摘除或移植是在以色列境内还是境外进行,违反这些禁令的处罚均适用。
法律禁止对违反立法标准的国外移植进行报销。 该条款终止了通过在中国为以色列国民进行移植的健康保险系统提供的资金。 Jay Lavee 在他对《国家机关》一书的贡献中解释了该法的颁布是对中国移植滥用的一种反应。
f) 马来西亚
2007 年马来西亚反人口贩运法案将剥削定义为包括切除人体器官。 法律禁止以剥削为目的贩运任何人。 法律还对任何从剥削被贩运者中获利的人施加惩罚。
如果贩运始于马来西亚或马来西亚是接收国,则该法案中的禁令适用于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或境外。 同样,任何由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在马来西亚境外犯下的罪行,都可能被视为在马来西亚境内犯下。
马来西亚政府卫生部长拿督斯里廖中莱于 16 年 2011 月 1 日宣布,自 2012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任何前往国外接受以商业方式提供的器官移植的马来西亚人将无法获得免费的器官移植。政府医院的免疫抑制剂。 部长表示,新裁决将仅适用于新案件。 老病例将继续从政府医院获得免疫抑制剂的供应。 他补充说,那些需要在海外进行手术的人必须咨询卫生部以获得政府的批准。
g) 西班牙
2009 年 XNUMX 月,西班牙部长理事会同意向众议院提交刑法修正案,以打击移植旅游。 当时的《刑法》已经将摘取器官定为犯罪,以换取对捐赠者的付款或奖励。 部长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更具体地将人体器官贩运定为犯罪,通过广告宣传和移植旅游。
《刑法典》的修改规定:
一、宣扬、怂恿、协助或宣传买卖、非法贩卖人体器官或移植人体器官者,对重大器官处六至十二年,在重大器官处处三至六年。非主要机关的情况。
2. 同意移植的器官接受者,在知道其非法来源的情况下,将受到相同的处罚,根据犯罪和犯罪者的情况,可能会减轻处罚。
三、刑事责任为法人的,处暂时关闭其财产、设施二至五年,并没收其犯罪所得的货物、产品和利润。
第一个变化旨在惩罚器官贩运及其广告,无论是索取还是提供收费获得的器官。 有了这种新的犯罪,旨在获取器官、提供器官移植、识别器官接受者以及通过移植旅游促进移植的整个犯罪活动链都受到了惩罚。
第二个变化将接受移植器官的人定罪,该人知道移植的非法性,同意了。 政府的观点是,如果要求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其资金用于资助犯罪组织并从中牟取暴利,但没有受到惩罚,那么仅旨在惩罚交通促进者和执行者的政策将是不够的。
第三个变化旨在打击犯罪组织。 政府的结论是,与人体器官贩运和移植旅游有关的犯罪通常是由具有从事贩运业务的手段和资源的组织实施的。 因此,对政府而言,预见直接对参与这些犯罪的法人实施制裁、关闭其机构或财产并没收所获得的利润是适当的。
同样,根据新的非法贩运人体器官罪,刑法改革扩大了贩运人口罪。 一项新规定惩罚了任意拘留人们以摘取器官的行为。 这项改革加强了保护这些袭击受害者的必要性,因为如果贩运旨在利用他们进行性或劳动,他们也通过这项改革得到保障。
h) 台湾
台湾政府卫生署于4年2006月XNUMX日颁布行政令,规定医师违反医德,处分。
1. 将患者介绍或转介给经纪人,
2. 将患者介绍或转介至法律法规未禁止器官交易、器官中介或器官来源信息不透明的国家;
3. 联系国外器官移植机构和中介病人,
4. 将患者带到国外进行器官移植并获得报酬。
台湾立法院于22年2012月XNUMX日决议,卫生署必须要求主要医疗机构和医生记录在外国接受器官移植的任何患者的移植国家和医院信息(包括外科医生)。 患者回国后申请术后医保缴费时必须做好记录。
ii) 中国的抗排斥药物测试
a) 国际特赦组织
国际特赦组织瑞士分部于 2010 年 XNUMX 月发出上诉,其中指出:
“公司应尽职尽责,确保不会直接或间接牵涉到从被处决的囚犯身上获取或使用器官。”
它呼吁制药公司
“集体:
• 宣布他们对尊重人权的承诺;
• 谴责从死刑犯身上获取器官的做法; 和
• 承诺开展人权尽职调查,包括在整个价值链中,以了解、预防和解决不利的人权影响,并确保他们不直接或间接协助、鼓励或支持器官采购来自被处决的囚犯。”
b) 诺华
制药公司诺华在 2010 年 XNUMX 月表示,它正在暂停其在中国的临床免疫抑制药物试验。 其发言人杉本聪(Satoshi Sugimoto)宣布,诺华支持国际特赦组织的公开声明,并将努力将利益相关者聚集在一起,以采取下一步行动。
非政府组织反对强制摘取器官的医生呼吁制药公司“在企业责任方面设定高标准……避免使用可能合法但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移植手术。”
c) 罗氏
Triodos 银行从罗氏撤资,声明:
“罗氏对其在中国的临床试验不承担全部责任。 在我们的最终评估中,我们平衡了收集到的信息,并得出结论认为罗氏在中国的临床试验方法是不可接受的。 该公司的规模和影响力使我们对移植器官的起源有更明确的立场。 由于该公司不再符合我们的最低人权标准,它已被排除在 Triodos 可持续投资领域之外,并将在短期内从所有 Triodos 投资中删除。”
某国际临床药物研究公司首席医学研究总监Eric J. Goldberg博士受邀来华开展临床研究试验。 他拒绝了这个请求,并说服他的雇主找到另一个国家进行研究。 他试图说服其他制药公司也这样做。
d) 等工技术
2012年春季网上的信息显示,总部位于埃德蒙顿的Isotechnika公司拟于2012年3月末在中国开展抗排斥药物Voclosporin的临床试验,该药物与中国三生制药公司签订了合同。 该药物将用于肾移植患者。
David Kilgour 和我去年 XNUMX 月致函加拿大政府卫生部长、美国食品和药品专员以及欧洲药品管理局执行主任,要求他们的机构表明,在决定是否批准抗排斥药物 Voclosporin 用于在您的管辖范围内使用,他们不会接受从中国临床试验产生的数据。
我们还写信给 Isotechnika 自己,要求他们开始暂停在中国进行 Voclosporin 的试验,直到透明度允许独立的局外人对这些试验的器官采购符合国际道德标准毫无合理怀疑感到满意为止。 这些信件引起了回应和讨论,但没有具体的承诺。 据我们所知,Isotechnika 迄今尚未开始在中国进行这些试验,也没有公开放弃进行这些试验的打算。
e) 辉瑞
辉瑞在 2012 年制定了临床研究的全球标准,规定研究必须按照相关的国际标准进行。 在进行研究之前,合格的机构审查委员会或独立伦理委员会必须审查和批准每项研究。 审查小组必须独立于辉瑞,并且了解将进行研究的社区。
研究参与者只有在提供自愿知情同意后才能入组。 知情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辉瑞赞助的临床研究必须进行设计、实施和监控,以确保研究参与者的权利和安全得到保护。 辉瑞赞助的研究必须受到监督,以评估对研究参与者权利和福利的保护,并确保研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iii) 专业协会的道德规范
a) 移植协会
国际非政府组织移植协会反对从 2006 年 XNUMX 月被判处死刑的囚犯移植器官。他们的声明说:
“由于监狱环境对自由的限制,无法确定囚犯是否真的可以自由做出独立决定,因此无法获得捐赠的自主知情同意。 因此,移植协会反对任何使用死刑犯器官的行为。”
该协会认识到,在中国,死刑犯是器官的主要来源。 事实上,他们的声明称被处决的囚犯是“主要来源”。 该协会随后于 2006 年 XNUMX 月向其所有成员发出了一封关于与中国在移植方面的互动的信函。
该协会谈到在移植协会会议上介绍来自中国的移植研究:
“不应接受涉及患者数据或来自死刑犯器官或组织接受者的样本的研究报告”。
XNUMX 月的信函以同样的方式对待研究合作。 它指出:
“只有在研究中没有使用来自处决囚犯或器官或组织接受者的材料时,才应考虑与实验研究合作。”
XNUMX月的这封信对中国器官的来源更加明确。 这封信是“几乎所有”器官“很可能”来自被处决的囚犯。
协会将允许来自中国的医生成为协会会员,前提是他们“签署了移植协会会员声明,同意根据移植协会政策进行临床实践”。
当涉及使用死刑犯器官或组织的移植计划的临床或临床前实习生时,该政策规定“应注意尽可能确保他们的临床职业符合他们的意图移植协会政策与道德声明中概述的实践标准”。
关于移植旅游,移植协会政策和道德声明规定:
“移植旅游是最近描述的一种现象,它可能需要对离开居住国从供应商处购买器官的接受者进行器官移植的剥削性做法。 没有透明度或专业监督的移植旅游实践违反了护理的伦理原则。 移植协会反对剥削捐赠者和接受者的移植旅游做法。”
b) 世界医学会
在 5 年 2007 月 XNUMX 日的新闻稿中,世界医学会在哥本哈根的年度大会上宣布与中华医学会达成协议。 中华医学会同意,除直系亲属外,不得将囚犯和其他在押人员的器官用于移植。
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明江博士在致世界医学会的信中说:
“我们想通知你的是,经过中华医学会的讨论,已经达成共识,即中华医学会同意《世界医学会关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声明》,其中声明:囚犯和其他在押人员不得用于移植,直系亲属除外。
中华医学会将通过影响力,进一步推动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管理,防止可能出现的违反中国政府规定的行为。 我们也希望与世界医学会更紧密地合作,就人体器官移植的管理交流信息和意见。”
世界医学会主席爱德华·希尔博士表示,中华医学会的宣布是向前迈出的非常积极的一步,并补充说:
“我们现在将继续与中华医学会进行对话,并将其他国家医学协会纳入一个项目,以寻找符合伦理的器官采购计划的最佳实践模式。 这不仅有助于中国及其对器官的高需求,也有助于世界上其他面临器官严重短缺问题的地区。”
中华医学会国际部刘志表示,与世界医学会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他表示希望该协议能够影响中国 500,000 万医生和政府决策。
中华医学会协议不约束非中华医学会会员及军队医院的军医。 然而,器官接受者回忆说,军医和医院大量参与器官移植手术。 接受者是囚犯的直系亲属这一事实并不自动意味着囚犯已自愿同意捐赠。
世界医学协会于 2012 年 XNUMX 月在泰国曼谷举行的大会上通过了一份关于器官和组织捐赠的声明,其中规定被拘留者只有在死后才有资格捐赠
a) 有证据表明,这代表了他们长期和深思熟虑的愿望,并且已采取保障措施来证实这一点;
b) 他们的死亡是自然原因造成的; 和
c) 器官也捐赠给近亲。 该声明进一步规定,在实行死刑的司法管辖区,绝不能将被处决的囚犯视为器官和/或组织捐赠者,因为不可能在所有情况下都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来防止胁迫。
该声明规定,移植外科医生应设法确保他们移植的器官和组织是按照本政策的规定获得的; 他们应该避免移植他们知道或怀疑不是以合法和道德方式获得的器官和组织。 “本政策”包括以下规定:“不得接受涉嫌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器官或组织进行移植。” “器官和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售”。
c) 伊斯坦布尔宣言
一群移植专业人士于 2008 年 XNUMX 月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会面,并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发表了一份题为“伊斯坦布尔关于器官贩运和移植旅游的宣言”的宣言。 该宣言规定,“移植遗产受到器官贩运和移植旅游的威胁。”
伊斯坦布尔峰会的与会者得出结论,应禁止移植商业主义、移植旅游和器官贩运。 移植旅游被定义为包括涉及器官贩运或移植商业化的移植旅行。
d) 加拿大移植学会和加拿大肾脏病学会
移植协会政策主要针对与中国移植专业人员互动的非中国移植专业人员。 世界医学会有中华医学会会员。 世界医学会主要面向作为其国家附属机构成员的移植专业人士,包括中华医学会。
加拿大移植学会和加拿大肾脏病学会于 2010 年 XNUMX 月发布了一份关于器官贩运和移植旅游的政策声明,该声明主要针对加拿大专业人员治疗可能去或可能去国外接受移植的患者。 该政策规定:
作为移植候选者的患者应该收到有关移植旅游和器官贩运的危险和道德问题的信息。 应该告诉患者,在海外购买移植的人发生并发症的风险增加,包括死亡、器官衰竭和严重感染。
应告知患者,即使在返回加拿大后,那些在海外接受移植的人也可能会得到不理想的护理。 原因之一是移植程序的文档和沟通不畅。 加拿大医疗保健提供者通常很少收到商业移植的完整文件,这使得商业移植受者的移植后护理更加困难。 第二个原因是患者在临床稳定之前就被转移了。
医疗保健提供者应告知患者,个别省或地区通常不会为加拿大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患者因通过移植旅游获得的器官移植而产生的医疗或手术费用提供保险范围。
作为医学界的成员,医生有责任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 应教育患者了解通过移植旅游提供器官的人可能受到的伤害。 应该告诉患者
“据称器官被强行夺取,甚至可能有人为了获得器官而被杀害……整个移植旅游业依赖于保密,因此无法确定以经济利益为动机的器官经纪人提供的捐赠者信息是否属实。准确的。”
做符合患者最大利益的事情的义务不包括为准备移植购买的器官而进行的调查。 医生不应开出将在购买的器官移植期间使用的药物。
如果医生认为这些信息将被用于支持在不受监管的系统中进行的非法移植,并且存在对患者或器官供应商造成伤害的重大风险,他们可以选择不向患者提供医疗记录。
在非紧急情况下,个别医生可能会选择让另一位医生照顾可能通过移植旅游获得器官的患者。 医生会讨论他们在移植前将移植后护理推迟到另一位医生的偏好,以避免患者对移植后护理产生任何期望。 如果医生选择将护理转移给另一位医生,则必须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生决定终止关系并将护理转移给另一位医生的合理通知。
iv) 道德执行
a) 中国移植专业人员的培训
昆士兰州议会书记尼尔·劳瑞(Neil Laurie)在 1 年 2006 月 1 日的信中,向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政府卫生部长斯蒂芬·罗伯逊(Stephen Robertson)发出请愿书,要求对法轮功强摘器官进行调查。 卫生部长在 2006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的回应中写道,查尔斯王子医院有“不培训任何中国外科医生进行任何移植手术技术的政策”。
查尔斯王子医院是昆士兰州主要的移植医院之一。 有人非正式地告诉我,虽然没有其他澳大利亚州卫生部长发表过类似的声明,但澳大利亚的其他移植医院现在也遵循类似的政策。
Danovitch、Shapiro 和 Lavee 医生在 2011 年的一篇文章中写道
“国际社会对中国移植专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以学员不会直接或间接参与使用死刑犯器官的承诺为条件。”
b) 发表中国移植专业人士的研究成果
肝移植杂志的编辑和副主编在 2007 年写道,他们
“已决定提交给本期刊的有关临床肝移植结果的原始出版物应明确排除使用死刑犯或有偿捐赠者作为捐赠器官的来源。”
《美国移植杂志》作为指示向作者发布了一项于 2011 年 XNUMX 月生效的新政策,其中指出:
“AJT 不会接受其数据来源于涉及从被处决的囚犯身上获得的器官的移植的手稿。 编辑委员会可以酌情考虑有关这种做法的手稿(例如,社论或叙述这种做法的次要后果的报告),但需要在提交手稿之前向委员会提出书面上诉。”
Danovitch、ME Shapiro 和 J. Lavee 在刚刚引用的文章中指出:
“国际和国家的专业医学协会和期刊不应接受来自中国移植中心的摘要、出版物或报告,除非作者明确表明所提供的数据符合中国政府关于移植旅游的最新规定,并且处决的囚犯不是器官来源。”
v) 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在 2010 年 XNUMX 月的一次大会上批准了关于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 其中两个原则是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可追溯性需要编码来识别移植中使用的组织和细胞。 透明度要求公众可以访问有关过程的数据,特别是分配、移植活动和接受者和活体捐赠者的结果,以及有关组织、预算和资金的数据。 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学术研究和政府监督的数据可用性,识别风险并促进纠正。
B. 国外补救措施
ii) 联合国
a) 专门机制
联合国酷刑问题报告员曼弗雷德·诺瓦克和联合国宗教不容忍问题报告员阿斯玛·贾汉吉尔在其 2007 年和 2008 年的报告中谈到了中国的器官移植滥用问题。 他们在 2007 年写道:
“传来的指控:为了提供器官用于移植手术,大量不情愿的法轮功修炼者在许多地方被摘取器官…… 据报道,器官移植的数量比可识别的器官来源多得多,即使考虑到可识别来源的数字……。据称,可用器官与可识别来源数量之间的差异是由从法轮功学员身上摘取的器官解释的,并且自 2000 年起移植数量的增加与对这些人的迫害开始同时发生并相关…… ”
中国政府做出了回应,但没有解决提出的问题。 因此,报告员在 2008 年重申了他们的担忧,部分表示:
“政府先前的回应中没有解决一个关键问题,特别是:据报道,器官移植的数量比可识别的器官来源多得多,即使考虑到可识别来源的数字……据称数量之间的差异进行的移植数量和可用来源的数量来自法轮功学员的器官摘取。 ……再次要求解释 2000 年至 2005 年间移植数量与可识别器官来源的数量之间的差异。”
b) 禁止酷刑委员会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在 2008 年 XNUMX 月对中国国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写道:
“……委员会注意到向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指控,该报告员指出器官移植手术的增加恰逢‘开始迫害[法轮功学员]’,并要求‘全面解释器官移植的来源…… 委员会还对收到的信息表示关注,即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狱中受到广泛的酷刑和虐待,其中一些人被用于器官移植。
缔约国应立即对一些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和用于器官移植的指控进行或委托进行独立调查,并酌情采取措施确保对此类虐待行为负责的人受到起诉和惩罚。”
c) 普遍定期审议
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2009年XNUMX月,加拿大建议中国落实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 中国政府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了这一建议。
加拿大、瑞士、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建议中国公布死刑数据。 中国政府也拒绝了这一建议。
德国建议中国保障所有中国公民行使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和私下礼拜的自由。 中国政府表示不会接受这一建议。
加拿大、英国、匈牙利、捷克共和国、法国、瑞典和新西兰建议中国废除包括劳教在内的一切形式的任意拘留。 中国政府拒绝了这一建议。
芬方建议中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律师为客户辩护而不必担心受到骚扰。 我们在战略一章中给出的一个例子就是高智晟的案例。 对于芬兰的这一建议,中国政府也表示不同意。
因此,对于中国政府,我们不仅仅是否认事实。 有对标准的拒绝。
2013 年 XNUMX 月,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再次轮到中国。这一次,中国政府没有立即对促进权利的国家的建议作出反应,而是缓和了下来。 他们表示,他们将考虑所有建议,并在稍后做出回应。
ii) 全国
a) 限制国家豁免
主权豁免原则一直是将强迫摘取器官的肇事者绳之以法的障碍。 2009 年 XNUMX 月,一名非政府议员在加拿大提出立法,提议取消所有国际罪行的豁免权,但须在当地用尽补救措施。 该提案是由前司法部长欧文·科特勒提出的,他现在是加拿大议会自由党反对派的成员。
拟议的法律规定:“在任何与种族灭绝、反人类罪、战争罪或酷刑有关的诉讼中,外国都不能免受法院的管辖。” 它进一步指出,该条款“仅在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在该事项中援引和用尽所有国内补救措施后才适用。”
拟议的立法继续说,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的原则“不适用于当补救办法的适用被不合理地延长或不太可能为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的受害者带来有效救济时,战争罪或酷刑。” 拟议立法中的短语,即起诉“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我解释为指互补性原则,意思是诉讼应在有意愿的行为状态下进行以及这样做的能力。
b) 出入境管制
2012年的美国签证申请表向签证申请人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您是否曾直接参与过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强制移植?” 一个人对这样的问题回答是的可能性很小。 这个问题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既实用又具有象征意义。 那些直接参与强制移植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人,面对这样的问题,很可能不鼓励申请签证。
此外,如果提出问题,并且直接参与强制移植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人在申请中撒谎,该谎言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 签证申请人可以以申请人已排除相关查询为由禁止其入境。 没有必要确定,如果进行调查,会导致基于虚假陈述以外的理由认定不可受理。
此外,一旦做出虚假陈述,就会对该人的余生产生影响。 一旦谎言被说出,那么基于该谎言获得的任何身份,甚至公民身份,都可能在以后因为该谎言而被揭开。 对于撤销公民身份或永久居留权以及入境,当局无需证明该人直接参与了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强制移植。 当局只需确定谎言排除了该人是否直接参与强制移植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调查就足够了。
c) 美国报告
2011 年 24 月 2012 日发布的美国国务院 - 民主、人权和劳工局 XNUMX 年人权实践国别报告提供:
2009年,针对被处决犯人摘取器官用于移植的指控,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XNUMX年表示,犯人不是人体器官的适当来源,囚犯必须书面同意摘取器官。 海外和国内媒体和宣传团体继续报道活摘器官的事件,尤其是法轮功修炼者和维吾尔人。”
这些报告自 2006 年以来一直存在; 美国国别报告在 2012 年首次反映了这些报告。这种反映虽然不是对这些报告的认可,但表明了它们现在被认真对待。
d) 诉讼
江泽民、罗干、薄熙来等迫害法轮功的领导人,在世界各地都有诉讼。 虽然这些诉讼迄今尚未导致金钱判决或刑事定罪,但它们仍然产生了影响。
薄熙来于2004年XNUMX月从辽宁省领导对法轮功的全面迫害和为他们的器官杀害法轮功,到北京担任商务部部长。 在担任商务部长期间,薄熙来周游世界,促进对华国际贸易和对华投资。 他的旅行使受害者有机会为他在辽宁省迫害法轮功中所扮演的角色提起诉讼。 在 XNUMX 个不同的国家对他提起了诉讼,其中包括我担任律师的加拿大。
美国驻上海领事馆于 2007 年 XNUMX 月致函华盛顿国务院:
“顾[南京的顾教授]注意到薄一直在谋求升任副总理。 然而,温总理以法轮功成员在澳大利亚、西班牙、加拿大、英国、美国和其他地方对薄熙来提起的众多诉讼为由反对此次晋升。 温家宝成功地辩称,薄熙来在国际上的显着负面影响使他不适合在更高的国际水平上代表中国。”
2007年XNUMX月,薄熙来从北京商务部部长升任重庆市委书记。
三、 中国的变化
A. 中国的改善
i) 法律变更
a) 住院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31年2007月1日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2007年XNUMX月XNUMX日起施行,要求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了能够注册,医疗机构必须具备:
1.掌握器官移植技术的医师;
(二)支持器官移植的设施设备;
3.器官移植临床应用和伦理委员会; 和
4. 全面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检验和控制管理政策。
b) 同意要求
根据 2007 年的规定,捐赠必须是自愿的,并且是书面的。 同意一经给予,可随时撤回。 如果一个人在生前明确拒绝捐献,该人死后的器官不能被摘取。 如果一个人在生前对捐赠保持沉默,那么只有该人的直系亲属可以在死后捐赠器官。
未经同意采集活体器官是犯罪行为。 从那些在生前不想捐献器官的人身上摘取器官也是如此。
c) 禁止销售
2007年的法规禁止器官交易。 也禁止补偿捐赠者。
医疗机构可用于移植的资金仅限于
1、器官摘取、移植手术费用;
(二)器官储存、运输费用;
3. 医药费、医疗材料费和人体器官摘取、移植检查设备费。
d) 刑法修正案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1 年 1 月颁布了一项针对器官移植滥用的刑法修正案。 该变更于 201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生效。
新法律将组织买卖器官定为刑事犯罪。 禁止在生前违背本人意愿或者死后未经本人同意的近亲属意愿摘取器官。 该修正案进一步禁止强迫任何人捐赠器官。
ii) 政策变更
a) 国民优先
在 2007 年法律生效之前,当中国人专注于外国市场时,外国客户的等待时间比中国人的等待时间短得多。 等待移植的中国公民对这种对外国人的优惠待遇感到恼火,这是可以理解的。
据中国官方消息,中国每年有1.5万人患有器官衰竭并需要移植。 中国政府卫生部宣布,从 26 年 2007 月 XNUMX 日起,中国患者将比外国人优先获得器官移植。
b) 从囚犯到捐赠者的转变
中国卫生部在中国红十字会的监督下,于2010年11月在19个省市建立了器官捐献系统。 该系统仅限于心脏死亡后的捐赠。 它不考虑活体捐赠或仅脑死亡后的捐赠。 此后,该计划已扩展到 XNUMX 个省市。 这些省市红十字会设立了办事处,倡导器官捐献。
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 2012 年 XNUMX 月于中国杭州举行的一次会议上表示,中国将在三到五年内废除从囚犯身上获取人体器官移植的做法。 他说:“废除死刑犯器官捐赠的承诺代表了政府的决心”。
卫生部中国器官移植反应系统研究中心主任王海波在接受《世界卫生组织公报》采访时指出,中国红十字会运营的器官系统尚处于起步阶段。 他表示,中国将从 2013 年初开始将移植来源从囚犯转移到自愿捐赠者。他说:“新的国家制度最迟将于明年年初开始实施。 这也将标志着逐步淘汰旧做法的开始。”
就在刚刚过去的24年2013月XNUMX日星期一,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歌宣布,红十字会正在督促所有未纳入捐赠计划的省区在年底前增加捐赠计划。 . 器官捐赠计划旨在匹配已故器官捐赠者和全国等待捐赠的人之间的捐赠。
c) 杭州决议
29年2013月1,161日,国家卫计委李斌部长在浙江杭州召开的一次会议上获悉,截至当天,已有3,175名死亡器官捐献者,完成了超过49.4例器官移植。 据会议得知,2013年中国器官移植的XNUMX%是死者和活体器官移植。
与共产党官员公布的大多数数据一样,这些数据无法核实,提出的问题多于回答的问题。 1,161 和 3,175 的数字是自 2010 年死者捐赠系统启动以来的总数还是 2013 年的总数? 如果是前者,那么 2013 年的数字是多少?
来自已故捐赠者的器官是在一个人还活着的时候兑现承诺。 1,161这个数字是登记为捐赠者的人数还是登记为捐赠者后死亡的人数? 如果是后者,登记为捐赠者的数字是多少?
如果1,161人是登记为捐献者后死亡的人数,那么登记为捐献者的总人数,包括还活着的人,肯定是1,161人的数倍。 然而,捐赠系统运作的第一年,怎么可能只有37人注册为捐赠者,而随后几年注册为数千人呢? 发生了什么变化?
大多数人在承诺捐赠后不会立即死亡。 事实上,大多数承诺捐赠的人,至少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在承诺捐赠多年后死亡。 如果1,161人是登记为捐献者的数字,那么中国的1,161名捐献者怎么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促成3,175例移植? 为什么中国捐赠者注册后死得这么快?
至于活体捐献者,杭州的报告中没有引用数字,只是活体捐献者构成的总体百分比。 这是典型的中国政府披露活体捐献者、百分比而非数字的情况。 活体捐献者人数是多少?
在杭州会议上,包括40家移植中心代表在内的多名中国移植专业人士签署了一项决议,承诺他们将停止使用来自囚犯的器官。 没有要求任何人对过去使用囚犯器官的行为负责。
该决议还提出了许多问题。 签约的 40 家移植中心分别是哪些? 如果其他人稍后登录,我们如何了解它? 是否有合规评估机制? 我们如何知道决议是否得到遵守? 如果不是,有什么补救措施?
杭州决议可在英文版《伊斯坦布尔宣言》网站上找到。 截至撰写之日,它在任何中国政府网站上都不存在。 它没有中文版和英文版表明该决议是为外国消费而制定的,作为一种宣传手段,而不是为了影响中国的变革。
iii) 政治变化
薄熙来1993年至2001年任辽宁省大连市市长。2000年任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2001年2004月至XNUMX年XNUMX月任辽宁省省长。
在辽宁期间,薄熙来成为迫害法轮功的残酷领袖。 王立军于 2003 年至 2008 年担任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现场心理研究中心(OSPRC)主任。王立军于 2003 年和 2004 年在辽宁省的薄熙来手下工作。
王对一种挥之不去的注射处决方法进行了研究,该方法可以在人死于注射之前取出器官进行移植。 他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以防止接受注射囚犯器官的患者遭受注射药物的不良影响。
王先生于2006年XNUMX月获得光华科学技术基金会创新特别贡献奖,以表彰他对这种致死注射方法的研究和试验。 在他的获奖感言中,他谈到了他和他的工作人员参与的“数以千计”来自注射囚犯的现场器官移植病例。 他说“看到一个人被杀,看到这个人的器官被移植到其他人的身体上,真是令人激动”,这句话配得上约瑟夫·门格勒(Josef Mengele)的话。
2008年,薄熙来从北京搬到重庆后不久,薄熙来把王从辽宁带了回来。 王在重庆担任过多个公安职务,2011年成为薄熙来市副市长。
2年2012月XNUMX日,王立军被降职。 四天后,他参观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一整天。 当他离开时,中国安全警察逮捕了他。
据报道,中国总理温家宝于 14 月 XNUMX 日在中南海举行的共产党非公开会议上谈到了摘取器官和薄熙来的参与问题。 一位消息人士将这些言论归于文:
“不用麻醉,活摘人体器官卖钱,这是人类能做的事吗? 类似的事情已经发生了很多年。 我们即将退休,但仍未解决。 既然王立军事件已为世人所知,那就以此来惩罚薄熙来吧。 解决法轮功问题应该是自然而然的选择。”
第二天,中共宣布薄熙来失去了重庆市委书记的职务。 10月XNUMX日,他被政治局停职。
106年2012月,XNUMX名美国国会议员因王立军叛逃未遂和在美国领事馆逗留的时间给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写了一封信。 信中问
“国务院公布其可能掌握的与中国移植滥用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王立军可能向我们驻成都领事馆提供的任何文件。”
iv) 变更评估
在一个遵循法治的国家,法律的改变意味着实践的改变。 在中国不是这样。 中国受共产党统治,而不是法治。 法律与党发生冲突,党占上风。 对党执法是不可能的。
在中国,无论是法院还是控方,甚至是辩护方都不是独立于党的。 不允许人权非政府组织运作。 独立媒体受到审查和控制。
在中共暴政的汹涌大海中,期望在中国找到一个尊重包括器官移植法在内的任何法律的岛屿是不现实的。 相反,法律本身就是暴政的一个方面,是党用来在公众面前展示其潜在残酷性的一种宣传形式。
实际上,器官移植法的变化,无论如何,只影响卫生部管辖下的民用医院,而不影响军队医院。 在中国,军队是一个综合性企业。 它已被授权从事非军事活动,以发展税收以外的收入来源。 军方发展的业务之一是出售器官。 这些器官出售给广大公众,包括移植游客。
杀害法轮功以获取器官的罪魁祸首是军队医院和医生,主要是因为他们比平民更容易进入监狱、拘留中心和劳改营中的强制器官捐赠库。 中国有效的器官移植法改革需要关闭军队的器官移植业务。
尽管如此,器官移植法的法律发展还是值得注意的,这不是作为实践变化的标志,而是作为党对其形象的关注的标志。 全球对中国器官移植滥用的担忧导致中共通过修改法律做出表面上的反应。
在法治国家,政策优先于政治,法律优先于政策。 在暴政中,这种等级制度是颠倒的。 政治胜过政策,政策胜过法律。 中国政策的变化比法律的变化更可能影响实践。
至少在优先事项从外国人转移到当地人的情况下,情况似乎如此。 这种转变并没有阻止将旅游业移植到中国。 尽管如此,它还是对旅游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自政策转变以来,中国的移植旅游业显着下滑。
至于器官来源从囚犯转向捐赠者的政策,现在说还为时过早。 当然,在原则层面上,建议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取消为器官而杀害囚犯的做法是荒谬的。 它应该立即停止。 无论如何,这种变化的公告都带有化妆品的味道。 我们将不得不等待,看看改变的意图有多真实。
B. 中国的恶化
i) 掩盖
中国表现出来的问题不仅仅是沉默和否认。 随着时间的推移,可用信息逐渐退化。 曾经可用的信息现在不再可用。 一直在积极尝试掩盖,以消除任何可能允许外部推断器官来源的线索。
中国有责任为其器官采购负责,而不是由外界证明这种采购是不正当的。 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问责制似乎越来越不可能,因为以前在中国可以获得的零碎信息被系统地消失了。
中国并没有走向可追溯性和透明度,而是一直在远离它。 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看到这一点。
a) 网站信息
一个例子是逐步拆除中文网站信息,从而深入了解移植实践。 一个例子是关于移植等待时间短的网站信息,我们在报告中提到了这些信息。
等待时间短意味着源头被杀死以获取其器官。 此外,由于来源和接受者之间需要血型相容性以及乙型肝炎在中国的流行,导致许多潜在来源无法使用,并且缺乏国家器官分配系统,这阻碍了同一器官的多个器官的使用。来源,任何时候准备为器官被杀死的人数必须是移植器官数量的倍数。
中国国际移植辅助中心网站称,“找到合适的(肾)供体可能只需要一周时间,最长一个月……”。 它更进一步说,“如果捐赠者的器官出现问题,患者可以选择再提供一个器官捐赠者,并在一周内再次进行手术。” 2006年2月上旬东方器官移植中心的网站称,“平均等待时间(合适的肝脏)为XNUMX周”。 上海长征医院网站称:“……所有患者平均等待肝脏供应的时间为一周”。
如果你现在去那些网站,那些陈述是找不到的。 您可以在我们自己的网站上看到它们,因为我们已经将它们存档,但在它们最初来自的网站上却没有。
这是一个一致的模式。 通常,当我们引用一个官方的中文来源时,该来源就会消失。
b) 香港肝移植登记处
另一个信息可用性逐渐下降的例子是中国肝移植登记处。 对于 Bloody Harvest,David Kilgour 和我能够从香港的中国肝移植登记处获得有关移植量的有用信息。 在我们的工作发表后,中国肝移植登记处关闭了公众对其网站上统计汇总数据的访问。 只有拥有注册中心颁发的登录名和密码的人才能访问。
2010 年 XNUMX 月在温哥华举行的移植大会上,时任中国肝移植登记处助理主任的王海波与我同场发言。 我问他为什么对注册表网站上的数据的公共访问被关闭,是否可以恢复。 他的回答是,公共访问被关闭是因为人们,所以他说,“误解”数据。 如果现在有人要获得访问权限,注册处必须首先了解数据的使用目的,以及在他看来数据不会被“误解”的信心。
中国卫生系统有四个移植登记处,肝、肾、心脏和肺各一个。 其他三个位于中国大陆,北京的肾和心,无锡的肺。 其他三个站点上的数据也只有那些拥有注册中心颁发的登录名和密码的人才能访问。
c) 否认
中国政府积极努力贬低和否认信息的另一个例子是对我们由香港媒体凤凰卫视制作的报道的纪录片回应。 这部纪录片是一次歪曲和混淆的练习。
调查人员打电话给中国各地的医院,声称是需要移植的患者的亲属,并询问医院是否有法轮功器官出售。 其中一个电话是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医院(22年2006月XNUMX日)有这样的交流:
“问:你以前不是用过法轮功学员的器官吗?
A:现在比以前变了……
问:那他们(来电者被转介到的广州医院)使用法轮功学员的器官?
A:对,对,对……
问:据说法轮功学员的器官比较健康,比较好。 他们也用这种吗?
答:对对对。 通常选择健康的。
问:我的意思是法轮功学员的器官更好。 他们也用这种吗?
A:对,对,对……
Q:……你之前用的,是看守所还是监狱的?
A:来自监狱。
问:哦,监狱。 而且是来自健康的法轮功学员,健康的法轮功对吧?
答:对对对。 我们会选择好的,因为我们会保证我们的运营质量。
问:也就是说你自己选择器官?
答:对对对对……
Q:……一般器官提供者的年龄是多少?
A:通常在 30 多岁。
问:30多岁。 那你会去监狱选择自己吗?
答:对对对。 我们必须选择它。”
在凤凰卫视的纪录片中,陆国平承认接到了我们来电者的电话。 他确认已将我们的来电者转介到广州的一家医院。 他承认,来电者询问该医院是否使用了法轮功学员的器官。
纪录片的变化在于他所说的他给出的答案。 在电视采访中,他说:
“我告诉她我没有参与外科手术,也不知道器官来自哪里。 我告诉她我无法回答她的问题。 然后她问我这些器官是否来自监狱。 我用明确的措辞回答了她“不”
在视频中,卢博士看到了我们报告中给他打电话的部分文字记录。 他的反应是:
“通话记录与事实不符。 它的许多部分已被扭曲或残缺。 报道说,当我被问到从法轮功人身上摘取的器官是从哪里来的,监狱还是看守所,我说他们来自监狱。 但这不是我的回答……报告还说,当打电话给我的人问我们是否必须去监狱选择身体器官时,我回答是,并补充说我们必须去那里做出选择。 这个问题其实当时根本就没有提出来。”
凤凰卫视的纪录片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我们有一段录音,其中陆博士用自己的声音说出了我们报道中提到的他的话。 医生或面试官也没有试图解释我们怎么可能在录音中听到医生的声音,说他否认说的话,如果他不说他否认说的话,与他承认说的话无缝穿插. 纪录片留下的建议是我们已经更改了成绩单。 因为没有确认录音,所以没有暗示我们改变了录音。
中国政府在 19 年 2007 月 19 日致报告员的回信中,并在诺瓦克教授于 2008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提交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发表,称:
“我们收到的来文中的指控称,在 2000 年至 2005 年期间,进行了 60,000 例移植手术,这些指控来自两名加拿大人调查中国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指控的报告中引用的错误数据。 报告称:
“中国医学器官移植协会副会长史炳义教授说,到90,000年为止,总共有大约2005个[器官移植],从迫害法轮功开始的60,000年到2000年的六年间,剩下大约2005个。”
经查明,2007年XNUMX月,史秉毅教授在接受BBC采访时明确澄清,他从未在任何场合发表过此类声明或给出此类数据,这些指控及相关数据纯属捏造。 ”
此外,为免引起任何疑问,中国政府断言:
“中国的年度健康统计数据是根据健康障碍的类别编制的,而不是根据所提供的各种治疗类型。”
史炳毅信息的实际来源在我们的报告中进行了脚注。 它是一个中国来源,健康新闻网。 该网络的文章发布在中国移植专业人士的网站上。 日期为 2006 年 03 月 02 日的文本在翻译中部分说明:
“石教授说,过去10年,中国器官移植发展迅速; 可以进行的移植手术种类非常广泛,包括肾、肝、心、胰、肺、骨髓、角膜; 迄今为止,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超过 90,000 例移植; 仅去年一年,就完成了近 10,000 例肾移植和近 4,000 例肝移植。”
这篇文章于 2008 年 XNUMX 月保留在其最初的中文网站上,但此后已被撤下。 在中国政府否认该信息时,该信息的原始来源仍可通过互联网在中国境内获得。
石秉一还接受了凤凰纪录片的采访。 那个视频显示施秉毅在屏幕上说我们引用他的数据他根本没有给出。 他在视频中说:
“我没有发表这样的声明,因为我不知道这些数字,我没有就这个问题进行过详细调查,有多少人在哪一年进行了。 因此,我没有数字可显示。 所以我不能这么说。”
当卢国平否认他所说的录音显示的内容时,当施秉一否认官方媒体显示他所说的内容时,显然没有试图了解真相。 相反,出于宣传的原因,真相被否认了。 这是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对立面。
d) 推荐信
中国的医生过去常常给每一个外国移植患者写一封转介信给外国的后期治疗医生,说明医院检查的结果、抗排斥药物治疗和新器官的功能水平。 当然,这封信也会注明中国医生的姓名和进行移植的医院。
在我们报告的第一版发布后,这些推荐信就停止了。 我看到的最后一封这样的转介信是23年2006月XNUMX日。此后,外国移植患者一无所有地离开了中国。 这一点,不用说,在回国后的复杂照顾。
马来西亚医生 Ghazali Ahmad 在《国家机关》一书中,在题为“远东强制摘取器官的战利品”一章中写道:
“尽管自 2006 年以来从中国返回的肾移植患者数量显着减少(见表 1),但不幸的是,此类患者的管理变得更加复杂和具有挑战性。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自 2006 年以来,所有从中国返回的新移植受者都不再携带任何形式的文件来指导马来西亚的临床医生提供最佳的后续护理。 这种做法是辛迪加成员故意保持匿名、不负责任和绝对不留下任何非法活动痕迹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缺乏关于围手术期和术后发现、临床总结、所给予诱导剂类型和剂量的必要信息、达到的最佳血清同种异体移植物功能以及缺乏许多其他标准测试结果,导致当地临床医生提供优质和有效护理的能力存在严重差距,这些患者不仅冒着生命危险,放弃了辛苦赚来的毕生积蓄,以获得新的、更安全和更好的生活质量,但现在面临着真正的以及潜在的严重移植相关并发症。”
为什么个别医生要特别掩盖? 那么,为什么从 2006 年 XNUMX 月开始呢? 艾哈迈德博士将掩饰解释为故意不留下任何非法活动的痕迹。 但是什么非法活动?
直到26年2007月2006日,中国政府才宣布优先考虑本地人而不是外国人的决定。因此,从2007年XNUMX月到XNUMX年XNUMX月,没有任何动机隐瞒向外国患者移植器官的痕迹。
我能看到的唯一解释是 2006 年 XNUMX 月我和大卫·乔高发表的一篇关于杀害法轮功以获取器官的报道。 个别医生试图通过中止转诊来掩饰他们的器官是法轮功被杀。
虽然这种停止可能确实具有隐藏个别同谋医生身份的效果,但就一般现象而言,它也具有相反的效果。 在我们的报告发表后,中国医生转介信被中止,这是一个额外的证据,它有助于表明滥用法轮功,为了他们的器官而杀害法轮功,确实正在发生。
ii) 数字
在我们的报告的第二版发布之后和我们的书出版之前,处决量减少了,移植量在最初的下降之后又回到了传统水平。 所以我们得出结论,从法轮功学员那里采购的人数增加了。
自该书出版以来的一个发展是对死刑的进一步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于2011年XNUMX月表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对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案件推翻死刑判决。 法官表示,此举旨在限制死刑的适用,并迫使地方法院更彻底地检查证据。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11 年 1 月修改刑法(2011 年 68 月 55 日生效),将死刑罪名从 75 种减少到 XNUMX 种。在第二次修改中,不再对这 XNUMX 人判处死刑。在审判时年满或以上,但以“异常残忍”犯下谋杀罪的人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1 年 XNUMX 月发布的年度报告中写道,死刑只应适用于“极少数”犯有“极其严重罪行”的罪犯。 中国法院被告知,如果认为没有必要立即执行死刑,对已被判刑的罪犯,缓期两年执行; 只要法律允许,就应准予缓期死刑。
死刑的这种下滑延续了之前的趋势。 最重要的事前发展是要求,该要求于 1 年 2007 月 30 日生效,所有死刑判决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仅这一变化就导致判处死刑的人数估计减少了 40% 至 XNUMX%。
抽象地说,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减少死刑是个好消息。 如果死刑的减少导致法轮功的器官被杀增加,那么这个消息就不再是好消息了。 虽然死刑的减少与活体移植的增加同时发生,但活体移植的增加与估计的死刑减少相去甚远。
iii) 普遍定期审议
我之前提到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10年对中国的普遍审查。总而言之,在审查时,中国政府明确公开表示反对信仰自由,反对强迫劳动,反对任意拘留, 不支持对法轮功学员因器官被杀害的指控进行独立调查, 不解释器官来源和器官移植数量之间的差异, 不将滥用器官移植的肇事者绳之以法, 不允许人类维权律师在不受骚扰的情况下为他们的客户辩护。
虽然这些回应告诉我们的行为指示并不新鲜,但看到中国政府如此公然拒绝它在其他地方接受的普遍人权标准,令人沮丧。 这或许不应该让我们感到惊讶,但普遍定期审议已经清楚明确地向我们表明,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权标准是虚伪的。
如前所述,当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 2013 年 XNUMX 月再次提出轮到中国时,中国政府并没有立即拒绝许多维权国家的建议,而是表示将考虑所有建议并稍后给出他们的回应。 这种临时性不一定是一种改进。
总结
似乎事情必须严重错误才能使它们正确。 自我们的报告第一版发布以来,已经发生了许多积极的变化,但还不够。 器官移植标准和疗法的改进(无论多么试探)与人们逐渐意识到中国共产党为获取法轮功器官而杀死法轮功是直接相关的。
移植技术虽然是为改善人类而设计的,但与所有技术一样,在道德上是中立的。 我相信,移植技术的创新者从来没有想过他们开发的东西会被用来谋杀良心犯并以巨额价格出售他们的器官。 尽管中国共产党已经明确表明,移植技术可以用来促进邪恶和善良。
全球人权、伦理学家、法律、健康和移植社区已经意识到,令我们恐惧的是,我们不能让移植技术的预期利益为自己说话。 如果我们想防止器官移植被滥用,我们必须对它进行防御。
虽然改变有很多父母,但我在这篇过长的文本中阐述的改变背后的驱动力是全球法轮功社区。 大卫乔高和我作为局外人处理了杀害法轮功的问题。 我们进行了独立、超然的研究、分析、写作、倡导和行动,所有这些都是兼职、自愿的。 我们报告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它在全球法轮功界引起的共鸣。
全球法轮功社区对此事的处理方式与我们不同——通过亲身经历。 我们可以欣赏和理解。 他们知道。
法轮功是一个幸存者社区。 许多人被折磨到离他们生命只有一英寸的距离。 许多其他人在共产党的野蛮行径中失去了直系亲属。 一个又一个幸存的法轮功学员,险些被器官摘除。 法轮功社区已经看到他们在运动中的同事消失在中国器官掠夺的大嘴里。
法轮功是非常道德的。 他们的创始原则之一是真实性。 法轮功社区将坚持讲述中国器官移植滥用的真相,直到虐待结束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我相信这个星球会在某个时候制定一套适当的全球标准和机制来预防和纠正器官移植滥用。 中国共产党为了他们的器官而杀害法轮功,将产生一个全球遗产,一个合乎道德的全球器官移植系统。 在中国共产党成为一个痛苦而遥远的记忆之后,这一遗产将长期存在。 我们将感谢全球法轮功社区的遗产,因为在遗产建立之前,他们不会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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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atas 是一名国际人权律师,常驻加拿大马尼托巴省温尼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