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大学士嘉堡穆斯林学生会活动致辞 28 年 2021 月 XNUMX 日)
大卫·马塔斯
强摘器官是如何被发现的? 故事开始于一名化名安妮的举报人,她于 2006 年 2003 月公开表示,她的前夫于 2005 年至 XNUMX 年在中国辽宁省沉阳市苏家屯医院摘取法轮功学员的角膜。 . 医院里的其他医生一直在摘取其他器官。 法轮功被摘取器官杀死。 他们的尸体在器官提取后被火化。
中国政府的官方回应是,安妮所说的纯属无稽之谈,是荒谬的、卑鄙的行为,是邪恶的谎言,是一场泼脏水的活动,纯属海外法轮功捏造。[1] 正如莎士比亚所说,中国共产党抗议的想法太多了。
尽管党的强烈抗议,这一点从一开始就是确定的。 安妮不是法轮功学员。 她来自沉阳,和前夫一直在苏家屯医院工作。
她的公开声明引起了外国政府和人权非政府组织以及法轮功社区本身的关注。 然而,很难找到证实安妮所说的话的证据。
所以,华盛顿特区的一个非政府组织,调查迫害法轮功的联盟来找我和大卫·乔高,要求我们进行调查。 他们没有给我们钱,没有数据,也没有方向。 他们给我们的只是一个问题:你会这样做吗?
我当时和现在仍然是温尼伯的一名律师,专注于国际人权法,特别是难民法。 我从法律工作中得知法轮功在中国受到迫害。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这样被迫害,为了器官被杀。
我也知道要确定安妮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并不容易。 这里的问题不是安妮所描述的是否发生过一次或偶尔发生,而是它是否系统地发生。
所描述内容的本质意味着不可能有证人。 在公共场合什么也没发生。 在场的每个人要么是受害者,要么是肇事者。 受害者没有幸免于难。
不可能获得肇事者的证据。 即使是这样,它也不一定是可靠的,因为肇事者经常歪曲事实来为自己开脱。
受害者尸体的火化意味着没有法医证据可用。 犯罪现场,如果有的话,就是一个手术室,每次手术后都会清理干净。 中国政府和医院的记录不公开。
安妮的证据主要是她丈夫告诉她的证据。 她本人并没有声称在器官提取手术中在场。 更何况,就算是她,她又如何,谁会知道手术台上镇静身体的精神信仰?
中国政府试图通过展示医院照片和参观医院来反驳安妮所说的话。 然而,客观上,这些都不能构成反驳。
处理这个主题的困难是我接受它的一个原因。 因为我长期大量参与人权世界,我知道它的研究局限性。 政府和政府间组织倾向于依赖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倾向于快速简便。 人权非政府组织本质上是带有研究机构以证实其工作的倡导组织。 难以弄清楚对他们来说没有多大用处,因为即使弄清楚了,也很难沟通。
我觉得,通过与 David Kilgour 一起处理这个文件,我和 David Kilgour 可能会做一些需要做的事情,而其他人可能都不想做。 于是我们开始了任务。
但是该怎么做呢? 正如我所看到的,我们的任务不是证明安妮是对的,而是证明安妮是对还是错,而不是把问题搁置一旁。
为了参与这项工作,我构建了证明和反证的证据线索。 如果安妮说的是真的,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它是真的? 如果安妮说的是假的,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它是假的?
鉴于演习的性质,不可能有一个证据可以回答这些问题。 不会有确凿的证据,或者正如大卫乔高所说,没有吸烟的手术刀。 宁愿有不同的证据指向一个方向或另一个方向。 必须通过综合查看所有证据而不是孤立地查看任何一个证据来得出结论。
不能与这种方法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争吵。 然而,它使我们的结论的交流成为问题。 我们可以简单地告诉你我们的结论是什么。 我们还可以在数百页和数千个脚注中告诉您我们是如何得出我们所做的结论的。 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告诉你我们是如何得出这些结论的。
简而言之,我们发现法轮功正在以工业规模被杀害。 摘取器官杀人事件,不仅发生在苏家屯医院,也不仅发生在沉阳市,也发生在辽宁省。 它发生在整个中国。 这不仅发生在安妮说她丈夫这样做的那些年里。 它始于2000年代初的法轮功,一直持续到今天。
而且,受害的不仅仅是法轮功。 受害者还有藏人、维吾尔人、家庭基督徒,尤其是东方闪电,以及因普通罪行被判处死刑的人。 的确,虽然在我们报告的时候大部分是法轮功,但第一批良心犯受害者是维吾尔人。
法轮功作为受害者的首要地位是有实际原因的。 其中,在 2006 年,中国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器官分配系统,缺血时间——对于大多数器官来说,器官在体外存活的时间——很短。 移植器官均在当地采购。 而法轮功,由于人数众多,被任意无限期关押,无处不在。
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 中国现在确实有一个全国性的器官分配系统。 移植科学允许更长的缺血时间。 随着时间的推移,被任意无限期拘留的法轮功器官捐献库因器官摘取造成的大规模杀戮而枯竭。 并且对维吾尔人进行了新的恶性镇压,导致他们的长期任意拘留大量增加。 这种结合导致器官采购受害者从法轮功转向维吾尔人,但不是完全,而是很大程度。
这些是我们的结论。 但是我们是如何得出这些结论的呢? 由于我是一名律师,我将在剩下的时间里,只讨论一个证据线索,即法律。
禁止某行为的法律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不会发生。 然而,如果存在法律并得到执行,则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要小于没有法律或不执行存在的法律,特别是在有大量动机参与该行为的情况下,例如器官移植.
从我们开始工作的那一刻起,我们就可以看到,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为了他们的器官而杀害法轮功都不是违法的。 如果加拿大的一个人需要器官,而来源是另一个在加拿大因器官而被杀的人,那么杀人就是犯罪。 但是,如果一个加拿大人去中国取器官,而来源是一名囚犯,为他们的器官被杀,那么在我们撰写初步报告时,这种杀害在加拿大和中国都不是犯罪行为。
加拿大的法律,自我们最初的报告发表以来已有 204 年的历史,仍然是一样的。 有许多私人会员法案试图纠正这种情况。 现任议会面前有一项法案 S-XNUMX。 但法律保持原样。 加拿大人可以出国,从为其器官被杀害的良心犯那里获得器官,然后返回家园,而不必担心参与此行为的任何人将被起诉。
加拿大刑法通常具有地域性。 加拿大刑法中的域外罪行很少。 因此,我们在加拿大刑法中看到的情况令人失望,但并不令人惊讶。
令我惊讶的是,中国本身并没有禁止禁令。 2006年,中国没有法律禁止未经囚犯本人同意或死后家属同意为其摘取器官。 相反,中国有两部法律,一部是 1979 年颁布的关于解剖尸体的法律,另一部是 1984 年颁布的关于使用死刑犯器官的法律,明确允许这种做法——从囚犯身上获取器官进行移植和研究,而无需他们在死前或他们的同意下进行移植和研究。只要尸体无人认领,死后的家人。
我们的报告发布后,2007 年 1979 月的中国法律将未经同意获取器官定为犯罪。 然而,1984 年和 XNUMX 年的法律规定这对囚犯不构成犯罪,今天仍未废除。
使用普通的法律解释原则,如果可能的话,法律应该被和谐地解读,具体的被认为是一般的例外。 普通的法定解释原则告诉我们,中国法律禁止擅自获取器官的规定适用于非在押人员。 但对于囚犯来说,禁止未经同意获取器官仍然是合法的。 当然,良心犯都是囚犯。
在中国获取器官的问题上,当然还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当然,除了在中国未经良心犯同意或家属同意从他们那里获取器官是合法的,这些都是必须考虑的。 但我想给你一个指示,表明我们在得出我们所做的结论时所遵循的至少一个证据线索。 我邀请那些有兴趣的人继续阅读,跟随我们沿着这条和其他证据线索得出我们所做的结论。
对这种滥用能做些什么? 再次,鉴于时间紧迫,我将仅提出一个建议。
对于所有在中国从事移植行业的人来说,鉴于中国普遍存在强制摘取良心犯器官的现象,应该有一个相反的推定。 应该推定,在没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中国从事移植行业的每个人都是强摘良心犯器官的同谋。
这意味着中国和国外医院的移植部分没有交流,没有中国或来自中国的该领域的访问教授职位,当然也没有中国从事该领域的人的荣誉学位,没有发表或发表论文允许在中国从事该行业的研究人员,不允许在中国从事该行业的工作培训,不允许参加中国的移植会议或允许从中国的该行业到国外参加,不允许成为外国移植协会的会员,不允许外国人加入中国移植协会和以此类推,除非推定被推翻。 目标应该是完全排斥,没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中国良心犯受害者没有参与器官移植滥用。
多伦多大学穆斯林学生协会具体可以做些什么来促进这一目标? 第一步是查明事实。 华人移植界和多伦多大学之间有什么联系,无论是医学院还是大学健康网络——也就是说,多伦多综合医院和多伦多西部医院,玛格丽特公主癌症中心,多伦多康复学院和米切纳教育学院? 有没有或曾经有过交流? 是否有培训? 等等。
大学及其健康网络需要针对中国器官移植滥用共谋的政策。 这个学生协会可以帮助实现这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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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atas 是一名国际人权律师,常驻曼尼托巴省温尼伯。
[1] http://www.chinadaily.com.cn/china/2006‑04/12/content_5661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