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 5 年 2022 月 2022 日关于中国持续摘取器官报告的决议 (2657/XNUMX(R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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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
——考虑到其此前关于欧盟-中国关系的决议,
– 考虑到其 12 年 2013 月 XNUMX 日关于在中国摘取器官的决议[1],
– 参考其内部政策总局于 12 年 2016 月 XNUMX 日发布的题为“中国器官摘取研讨会论文集”的研究报告[2],
– 考虑到 2010 年 53 月 7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指令 2010/XNUMX/EU[3],
– 考虑到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和 2009 年《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特别是其中关于人身完整权的第 3 条,
– 考虑到中国于 4 年 1988 月 XNUMX 日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考虑到欧洲委员会《禁止贩运人体器官公约》,
– 考虑到关于器官贩运和移植旅游的伊斯坦布尔宣言,
– 考虑到中国于 1949 年签署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专家于 14 年 2021 月 XNUMX 日就据称针对中国少数民族的器官摘取报告发表的声明,
– 考虑到人权小组委员会于 29 年 2021 月 XNUMX 日举行的关于中国器官摘取的听证会,
– 考虑到 1 年 2020 月 XNUMX 日发布的中国强制摘取良心犯器官问题独立法庭(中国法庭)的终审判决,
– 考虑到其议事规则第 144(5) 和 132(4) 条,
A. 鉴于促进和尊重人权、民主和法治是欧盟与中国关系的核心,这符合欧盟在对外行动中维护这些价值观的承诺以及中国遵守这些价值观的承诺在自身发展和国际合作中;
B. 鉴于习近平主席 2013 年 XNUMX 月上台以来,中国的人权状况持续恶化; 鉴于中国政府越来越敌视人权和法治;
C. 而全世界每年进行 10 000 例非法人体器官移植; 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 的数据,人体器官贩运每年产生超过 1 亿欧元的利润;
D. 鉴于由于传统信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愿器官捐献率极低; 鉴于 1984 年,中国实施了允许摘取死刑犯器官的规定; 鉴于中国在 2015 年宣布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并启动了全国捐献系统,但从未完全禁止这种做法,这仍然是合法的;
E. 鉴于中国的器官移植系统不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器官获取途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要求,而中国政府拒绝对该系统进行独立审查; 鉴于自愿和知情同意是符合道德的器官捐赠的先决条件;
F. 鉴于强制摘取器官必须被理解为未经某人同意而杀死一个人,以便将其器官取出并移植到另一个人身上; 鉴于这种做法必须被视为对基本生命权的严重和不可容忍的侵犯;
G. 鉴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对摘取囚犯器官的指控表示关注,并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高器官移植系统的问责制和透明度,并惩处滥用职权者;
H. 而中国法庭[4] 2020 年 XNUMX 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强制摘取器官多年来在中国各地大规模实施,法轮功修炼者是器官供应的一个——也可能是主要的——来源; 鉴于中国政府拒绝出庭作证;
I. 鉴于严重依赖被处决和活着的囚犯作为移植器官的来源,会导致广泛的不可接受的人权和医学伦理侵犯;
J. 鉴于联合国人权专家在 10 年 2021 月 XNUMX 日的声明中表示,有可靠的信息表明,来自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或宗教少数群体的被拘留者接受了体检,包括血液检查和器官检查,例如超声波和 X 光检查,在未经他们自由、自愿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检查移植器官的匹配情况是必不可少的;
K. 鉴于联合国人权专家此前曾在 2006 年和 2007 年向中国政府提出过这个问题; 鉴于中国政府的回应缺乏数据,例如用于移植手术的器官来源信息或信息共享系统,这些信息可能有助于识别和保护贩运受害者,以及有效调查和起诉贩运者;
L. 鉴于中国政府否认了摘取器官的指控,特别是通过其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回应,并一再明确否认法轮功修炼者因器官而被杀害;
1. 表示严重关切关于持续、系统、不人道和国家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摘取囚犯器官,特别是法轮功修炼者器官的报道;
2. 回顾中国已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其中规定绝对和不可克减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 认为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 7 条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死囚和良心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 敦促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和加入《罗马规约》;
4. 呼吁中国当局迅速回应有关摘取器官的指控,并允许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内的国际人权机制进行独立监督;
5. 对在囚犯或被拘留者是否对器官捐赠提供有效同意方面缺乏独立监督表示关切; 谴责中国当局没有提供关于阻止已故被拘留者和囚犯家属认领尸体的报道的信息;
6. 敦促中国当局要求并确保囚犯或被拘留者在进行体检时获得自由和知情同意,并根据国际公约采用监管框架,建立自愿和透明的器官捐献系统;
7. 呼吁欧盟及其成员国在每次人权对话中提出中国摘取器官的问题; 坚持欧盟及其成员国公开谴责中国的器官移植滥用; 呼吁成员国采取必要行动,防止其公民前往中国进行移植旅游,并提高前往中国的公民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八、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访华; 敦促联合国在此次访问期间继续调查器官贩运;
9. 呼吁欧盟及其成员国在与第三国的交往中提出强制摘取器官的问题,特别是与海湾地区的合作伙伴,中国移植中心在海湾地区宣传维吾尔族和穆斯林少数民族的“清真器官”中国;
10. 呼吁中国全面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器官获取途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要求;
11. 呼吁成员国确保其与包括中国在内的非欧盟国家在卫生和研究领域的公约和合作协议尊重欧盟关于器官捐献和将元素用于科学目的的伦理原则和人体产品; 呼吁成员国相关机构评估和重新审视与中国机构在移植医学、研究和培训方面的合作条款;
12. 要求中国当局允许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开放、不受限制和有意义地访问新疆; 要求中国政府就此事与联合国组织合作; 敦促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优先处理强摘器官问题;
13. 责成其主席将本决议转交理事会、委员会、委员会副主席/外交与安全政策联盟高级代表、成员国政府和议会、政府和议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1] OJ C 468, 15.12.2016, p. 208.
[2] 研究——“中国器官摘取”研讨会论文集,欧洲议会内部政策总司,政策部 A——经济和科学政策,12 年 2016 月 XNUMX 日。
[3] OJ L 207, 6.8.2010, p.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