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大卫·马塔斯
11 年 2017 月 XNUMX 日,拉脱维亚里加,在议会简报会上的陈述
我要向拉脱维亚议会提出两个要求。 一是执行 2013 年 XNUMX 月通过的欧盟议会关于在中国摘取器官的决议。该决议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引用,“呼吁欧盟及其成员国提出在中国摘取器官的问题; 建议欧盟及其成员国公开谴责中国的器官移植滥用行为,并提高前往中国的公民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这一呼吁不仅针对欧盟。 它也单独针对欧盟成员国。 此外,还有一个三重调用。 敦促会员国参与三项不同的活动。
他们应该重复,
1)提出中国的器官摘取问题;
2)公开谴责中国滥用器官移植; 和
3) 提高前往中国旅游的公民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每个请求的倡议都值得评论。 欧盟与中国开展双边人权对话。 欧盟国家参与了这一双边对话。 大多数欧盟国家都没有与中国进行双边人权对话。 尽管如此,欧洲议会在充分意识到这一现实的情况下,呼吁成员国提出在中国摘取器官的问题。
任何成员国将对中国器官滥用的担忧留给欧盟中国双边人权对话是不恰当的,也违反了欧盟议会决议的意图。 这种担忧应该单独提出,也应该集体提出,在有中国大使馆的州首府、在北京有大使馆的地方以及来访的中国代表团。
该决议呼吁公众谴责。 私下私下提出对器官移植滥用的担忧是不够的。 中国政府很容易忽视私人的请求。 公众的谴责使中国为这种滥用行为付出了代价,这是他们应该承担的最小代价。 公众的谴责应该在最高级别上尽可能明显,并且只要虐待仍在继续,就应该继续。
第三个组成部分,提高到中国旅游的公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应该特别针对移植游客。 加拿大移植学会和加拿大肾脏病学会关于器官贩运和移植旅游的政策声明部分规定:
“医生……作为医学界的成员……有责任防止伤害其他人[除了他们的病人]。 应该对[患有终末器官衰竭的]患者进行教育,了解通过移植旅游提供器官的人可能会受到的伤害。 .. 据称器官被强行夺取,甚至可能有人为了获得器官而被杀害。”
欧盟成员国应鼓励各自国家的移植专业人员制定类似的政策。
拉脱维亚宪法在其序言中指出:“拉脱维亚人民……谴责共产主义……极权主义政权及其罪行。” 现在,抽象地谴责共产主义极权政权及其罪行是很好的。 但是,要给出该陈述的内容,就必须对犯罪进行谴责,一次又一次地犯罪,因为它们发生了。 在中国滥用器官移植是极权主义共产主义政权的罪行。 拉脱维亚宪法要求对其进行谴责。
尽管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宪法中可能有类似的规定,但我不知道是这样。 拉脱维亚宪法中的这一序言条款规定拉脱维亚负有谴责中国滥用器官移植的特殊责任。
我要提出的第二个要求是立法通过执行欧洲委员会《反对贩运人体器官公约》来防止中国移植滥用的共谋。 欧洲委员会于 2015 年 XNUMX 月批准了该公约。 迄今为止,已有十七个签署国和一个批准国阿尔巴尼亚。
拉脱维亚尚未批准甚至签署该条约。 拉脱维亚政府已宣布他们打算这样做。 当这种情况发生并且政府提出立法以实施公约并批准批准时,政府和议会应在三个方面超越公约的最低要求。
《公约》要求缔约国将强摘器官和器官中介定为刑事犯罪,并要求缔约国将国外缔约国国民违反《公约》标准的行为定为犯罪。 该公约是否应制定适用于居民和游客的国际罪行,在起草阶段引起了理事会内部的分歧,18个州支持,20个州反对。 该公约不要求缔约国制定适用于永久居民和访客的国际罪行。 但是,如果国家愿意,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它们对此类罪行进行立法。
公约对此选项有明确规定。 它指出:“在不损害国际法一般规则的情况下,本公约不排除缔约方根据其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鉴于起草时关于是否要求缔约国将犯罪行为国际化的分歧以及未能以微弱优势就此事达成一致,这一“不妨碍”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对那些希望继续他们自己的立法条约罪行具有国际影响力。 该条款相当于说,虽然我们不要求缔约国立法对居民和游客具有域外效力的罪行,但他们当然可以自由地这样做,如果他们愿意的话。
所有国家都应签署、批准和实施《欧洲委员会器官贩运公约》。 所有国家都应超越本公约的义务,对肇事者居民和游客以及肇事者国民行使管辖权。
其次,实施立法应强制卫生专业人员向卫生当局报告移植旅游的情况,以便当局在犯罪时了解罪行。 以色列、西班牙和台湾已颁布此类强制报告法。 加拿大、比利时、法国和澳大利亚的立法者提出了此类法律。
卫生专业人员会了解移植旅游,因为患者在国外移植后,在国内需要抗排斥药物。 自愿报告将无效。 如果它能够有效,那么已经建立了自愿报告系统。 然而,它们并不存在。
如果没有强制报告,我们就会陷入恶性循环。 我们只剩下轶事信息来衡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可避免地会低估它。 并且在没有强制报告的情况下人为地最小化问题导致在打击滥用行为方面无所作为。
第三,立法应明确器官贩运包括移植旅游。 立法中应该有这方面的措辞。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有一项关于贩运人口的议定书。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立场是,该协议不包括移植旅游。
非政府组织台湾国际器官移植协会 (TAICOT) 于 2014 年 XNUMX 月要求在其总部会见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有组织犯罪和非法贩运处人口贩运和偷运移民科科长 Ilias Chatzis维也纳
“向您介绍亚洲有关中国器官旅游的最新动态,并与您讨论如何最好地预防和制止不道德的器官摘取,这是一种新的对人类残忍的酷刑形式。”
该请求补充说:
“供您参考,12年2013月XNUMX日,欧洲议会(EP)通过了一项紧急决议,呼吁中国政府立即停止摘取良心犯器官的做法,包括大量法轮功学员。”
Chatzis 先生于 21 年 2014 月 XNUMX 日部分答复:
“会议……不会有成效,因为我科的工作不包括你所说的器官摘取,也不包括你电子邮件中提到的其他问题。 我的部分涵盖了 UNTOC 关于人口贩运和移民偷运的议定书。 很抱歉,在这个阶段我无法提供更多帮助。”
Chatzis 先生再清楚不过了。 要求会面的电子邮件提到器官旅游。 拒绝开会表示他的部门的工作不涉及“您的电子邮件中涉及的其他问题”,即器官旅游。 此外,由于他的部分涵盖了 UNTOC 关于人口贩运的议定书,因此他认为 UNTOC 关于人口贩运的议定书不包括器官旅游。
30 年 2014 月 8 日,我致函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执行主任尤里·费多托夫(Yury Fedotov),以免在这件事上有任何不确定性,要求他拒绝接受查齐斯先生的观点。 201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条约事务司有组织犯罪和非法贩运处负责人 Tofik Murshudlu 先生代表 Fedotov 先生进行了冗长而回避的答复,未能做到所以。
伊斯坦布尔关于器官贩运和移植旅游的宣言将移植旅游定义为移植旅行:
“这涉及器官贩运和/或移植商业主义,或者如果用于为国外患者提供移植的资源(器官、专业人员和移植中心)破坏了该国为其本国人口提供移植服务的能力。”
该定义提出了替代方案。 这些替代方案之一是涉及器官贩运的移植旅行。 如果您为移植而旅行,并且在您到达的地方,您接受的器官被贩运,那么这就是移植旅游。
中国是《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贩运人口议定书》的缔约国。 中国政府可能会对联合国议定书的任何解释提出质疑,任何将中国政府的移植不当行为置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管辖范围内的解释。
鉴于中国的地缘政治影响力和不想惹恼其政府的愿望,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可能正在尽一切努力避免与中国政府发生对抗,避免这个问题。 Chatzis 先生和 Fedotov 先生的反应可能直接受到了中国政府的影响,也可能因为担心中国政府的想法而受到影响。 无论如何,他们的这种行为并不是一个好兆头。
我对 Chatzis 先生给出的议定书的解释提出异议。 但我也承认,中国利用其在联合国所有机构中的政治影响力为其侵犯人权的行为寻求有罪不罚。 我对联合国条约的解释不会改变这一点。
《欧洲委员会公约》可由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欧盟和在欧洲委员会享有观察员地位的非成员国签署。 经部长委员会邀请,任何其他非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也可以签署该协议。
《欧洲委员会公约》规定了联合国系统无法提供的打击移植旅游的国际标准和机制。 拉脱维亚和所有其他国家应该利用公约提供的机会。
友情链接:
第 4,5、7、8 和 XNUMX 条
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 (CDPC) 欧洲委员会禁止贩运人体器官公约草案,脚注 3 斯特拉斯堡,07 年 2012 月 2012 日,CDPC (21) XNUMX
10条(8)
2008 年器官移植法 http://www.declarationofistanbul.org/resources/legislation/267-israel-transplant-law-organ-transplant-act-2008
http://www.ont.es/infesp/Legislacin/ExtractoLeyOrganica_5_2010.pdf
500 年 5 月 2008 日的 C-381 法案,7 年 2009 月 561 日的 C-6 法案,201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的 C-XNUMX 法案
http://www.parl.gc.ca/HousePublications/Publication.aspx?Language=E&Mode=1&DocId=6375892&File=4
Sénat de Belgique 2006 年会议 2007 年,13 年 2006 月 XNUMX 日
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13/propositions/pion2797.asp
2013 年人体组织修正案(贩运人体器官)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