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尼古拉斯·斯特伦贝克
8 年 2017 月 216 日,挪威政府 (Stortinget) 更新了关于商业使用非法移植器官的国家移植法 ia,以批准和实施《欧洲委员会禁止贩运人体器官公约》(第 XNUMX 号条约)。 所做的更改包括明确声明,该法律现在用于防止和打击与人体器官的贸易,如条约所述。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也已实施。
背景
挪威是最早于 25 年 2015 月 XNUMX 日与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签署《禁止贩运人体器官公约》(“公约”)的国家之一、西班牙、土耳其和英国。 此后,爱尔兰、拉脱维亚、俄罗斯联邦、瑞士和乌克兰相继跟进。 迄今为止,只有阿尔巴尼亚、挪威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将该条约批准为其国家立法。
该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在国家法律中将某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来预防和打击贩运人体器官。 与此同时,所有签署方应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合作打击这些行为,并应建立专门的后续机制以确保有效实施。
挪威立法的主要修订
16 年 2017 月 54 日挪威法律 nr。 XNUMX 对以下国家立法进行了修订:
• 刑法典(lov 22. mai 1981 nr. 25 om rettergangsmåten i straffesaker)
• 移植法(transplantasjonslova, lov 7. mai 2015 nr. 25)
• 尸检法(lov 7. mai 2015 nr. 26 om obduksjon mm)
• 医疗保健研究法(lov 20.juni 2008 nr.44 om medisinsk og helsefaglig forskning)
对移植法 (transplantasjonslova) 进行了主要和最重要的更改。 这些是(翻译和缩写):
§ 1 第二点:“本法的目的也是防止和打击贩运人体器官。”
移植法中对第 1 条的补充是对公约第 1.1a 条的实施,该条明确批准了公约的主要目的之一,并用于补充第 1 条的第一句,该句指出法律的目的是确保获得器官进行移植,尊重和照顾捐赠者。
§ 2 第一段第二点:“本法适用于过程的所有部分,包括向另一个人捐赠和移植活的人体器官、细胞和组织。 本法也适用于违反第 5 条、第 6 条、第 7 条、第 10 条、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6 条、第 20 条的规定被摘除的器官以及其他相关行为。”
该条款是对第 2 条的新增内容,旨在确保非法摘取和使用器官受到法律制裁,无论此类摘取和使用的目的如何。 该规定符合《公约》第 5 条的规定。
§ 20:
“禁止商业剥削
禁止取出、插入或使用人体器官、细胞或组织以获取经济利益或类似的利益,也禁止要求、提供、接受或给予此类利润或利益。”
§ 20 是对先前版本的规定的进一步扩展,现在明确和普遍禁止对人体器官的所有商业利用。
§ 23 a 处罚:“任何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 5、6、7、10、12、13、16、17、19 或 20 的规定,或关于这些规定的合法规定,应处以罚款或不超过 2 年的监禁。 这同样适用于任何人使用、购买、保存、储存、运输、转让、接收、进口或出口违反§§ 5、6、7、10、12、13、16 或20.
§ 23 b 对严重罪行的处罚:“第 5、6、7、10、12、13 或 20 条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合法法规的严重罪行,应处以不超过 6 年的监禁。”
对第一类罪行的处罚已增加到不超过 2 年的监禁(§ 23a)。 该条款规定了一系列与非法摘取人体器官有关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这也针对《公约》中的要求,即使用这种非法摘取的器官应受到法律的惩罚,无论这种摘取的目的如何。
一项针对严重犯罪的新规定(§ 23b)被纳入其中,处罚范围从罚款到不超过 6 年的监禁。 在定义什么是严重犯罪时,应考虑受害者的年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例如是否使用了暴力或武力。
评论
挪威是继阿尔巴尼亚和摩尔多瓦共和国之后第三个批准该公约的签署国。 不可否认,对国家立法所做的修改是尊重《公约》中的要求和建议。
可能最重要的补充法律规定是对第 1 条的修改,该条现在明确规定国家法律应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 在我看来,这应该是对国家立法最简单但也许是最重要的改变,因为它借鉴了《公约》的主要宗旨。 尽管一些西方国家,如挪威,在与器官贩运有关的犯罪方面并不一定存在重大问题——由于立法充足,国家医疗保健等方面的良好信誉等——但这些国家明确表态至关重要在这些问题上,以便为那些认为此类立法不重要,甚至在公共领域被剥夺任何空间的国家以身作则,例如中国现在的情况,例如
此外,挪威国家法律已考虑确保所有类型的非法摘取人体器官都应受到法律制裁,无论此类行为背后的意图如何(§ 2)。 这是对国家法律的必要修改,以确保《公约》第 5 条的实施。 在这一点上,公约对这一点提出了比大多数国家法律更高的要求,这在加强将这类行为作为犯罪行为的立场方面当然是一个可喜的发展。 目前,瑞典国家法律中尚未明确说明这一点,例如瑞典国家立法(Lag (1995:831) om migration mm § 15; Lag (2006:351) om genetisk integritet mm § 6)有对此类行为进行更普遍的禁令,并为根据《公约》将这些行为的状态解释为犯罪留下了一些空间。
关于监禁刑罚标准的变化(§ 23 a-b),这也是执行公约第 12 条的必要变化。 第 12 条规定,制裁应“有效、相称和具有劝阻性”。 在立法过程中提出的建议,应将监禁刑期增加到不超过 10 年,而不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超过 6 年。 将器官摘除与对身体愤怒(“kroppskrenkelse”)和身体伤害(“kroppsskade”)等暴力犯罪的处罚进行了比较,其刑罚范围从 1 年到不超过 6 年有期徒刑。 相比之下,11 年 2016 月 30 日的意大利法律对此类类似罪行规定了 000 500-000 3 欧元的罚款和 12-XNUMX 年的监禁。 瑞典国家法律对严重犯罪没有任何制裁措施。 在我看来,迄今为止我们看到的国家规定在处罚方面的标准太低了。 与人身伤害等罪行相比,在西方社会看来似乎是相关的,但在这些罪行更为突出的国家,如中国,更应该将其与谋杀或至少过失杀人进行比较,因为如果条件和善后护理达不到标准,那么器官移植存活的机会就很小。 应该更多地考虑必要的“劝阻性”,因为某些类型的犯罪本质上是危害人类罪,就像个人之间的犯罪一样,例如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