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马塔斯
提交给渥太华国家档案馆的一个论坛
我想对 Ethan Gutmann 和 Damon Noto 的发言表示感谢。 我已经在这个文件上工作了八年多了,能有像 Ethan 和 Damon 这样知识渊博、口齿伶俐的同事加入我和 David Kilgour 的行列,我感到很欣慰。
今天我不打算谈论证据。 我首先假设您要么被我的同事说服,要么至少对他们所说的想要做点什么感到困扰。 我想解决的问题是加拿大的情况可能是什么。
议会
A. 请愿书
议会有一系列选择,其中一些已经行使。 各种各样的议员已经就在中国强摘法轮功器官提出了无数的请愿书。
我已经确定了来自 2006 位不同议员的 XNUMX 份不同请愿书,内容是关于杀害法轮功以获取他们的器官的问题。 第一个是 Paul Szabo 于 XNUMX 年 XNUMX 月提出的,甚至在我和 David Kilgour 开始我们的调查之前。 最新的是本月由乔伊·史密斯提出的。
请愿书呼吁加拿大政府通过谴责共产党政权犯下这些反人类罪行来帮助制止暴行。 他们要求政府敦促中国政权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释放所有法轮功学员。 他们进一步要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制止对法轮功学员的大规模杀戮和摘取器官。 他们敦促政府阻止加拿大人前往中国进行器官移植。
B. 声明
下议院就中国滥用器官移植使法轮功受害一事发表了三种不同的声明。 这些声明分别由 Wayne Marston 于 2007 年 2012 月、Brent Rathgeber 于 2012 年 XNUMX 月和 Judy Sgro 于 XNUMX 年 XNUMX 月发表,其内容与请愿书的内容相似。
C. 决议
尽管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议会决议,甚至没有提议的决议。 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已通过或提出决议。 加拿大议会应该这样做。
美国国会正在积极审议 2013 年 XNUMX 月提出的一项决议,该决议经历了一系列步骤。 2013 年 2014 月欧洲议会和 XNUMX 年 XNUMX 月意大利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决议。
决议呼吁中国政府提高器官移植系统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他们要求中国政府惩罚那些对虐待负有责任的人。 他们敦促本国政府对中国的器官移植实践进行全面和透明的调查。 他们呼吁本国政府拒绝参与滥用器官移植的医生进入该领土。 他们要求医学界帮助提高对虐待的认识。
D. 立法
i) 加拿大人
近年来,已经向议会提交了三项针对器官移植滥用的私人议员法案。 一个由 Borys Wrzesnewskyj 提出,C-500 法案于 2008 年 381 月提出。第二个由 Borys Wrzesnewskyj 提出,Bill C-2009 于 XNUMX 年 XNUMX 月提出。 第三个是欧文·科特勒在 561 年 2013 月提出的 C-XNUMX 法案。
这些私人成员法案提议设立一些不同的罪行。 所有罪行均具有域外效力。 无论这些行为是在加拿大境内还是境外实施,他们都会受到惩罚。 它们仅限于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 游客不能因为他们在国外的所作所为而受到起诉。
一组罪行涉及未经同意。 每个人接受未经捐赠者同意而摘除的器官移植,并且在移植时或更早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器官是未经捐赠者同意摘取的,均属犯罪。 如果一个人未经捐赠者同意参与摘除器官或其他身体部位,即属犯罪。 如果该人故意代表未经捐赠者同意摘取器官或其他身体部位的人或购买器官的人行事,则该人犯罪。
第二组罪行涉及器官买卖。 获得器官的目的是移植该器官,并且在获得器官时或更早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器官部分是通过金融交易获得的,即属犯罪。 如果一个人参与获取器官,并且在获取时或更早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器官是通过金融交易获得的,则构成犯罪。
任何进行移植的人都必须在移植后 30 天内获得一份证明,证明该器官是捐赠的并且没有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并将该证明提供给指定的加拿大当局。 在加拿大境外进行移植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必须最迟在返回加拿大时向指定的加拿大当局提供证明。
拟议的法律规定了专业报告要求。 医生和护士必须向指定的加拿大当局报告任何接受过器官移植检查的人的身份。
拟议的法律也对移民法产生影响。 该提案旨在禁止任何公共安全部长有合理理由相信犯有拟议立法中规定的器官移植罪行之一的人进入加拿大。
ii) 外国
a) 澳大利亚
新南威尔士州议会议员大卫·舒布里奇提议将立法引入该议会 禁止任何人
a) 达成商业移植安排,
b) 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从他人身上取出组织,无论是活着的还是死去的,
c) 如果组织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移除,并且患者知道或不计后果地认为该组织缺乏同意。
拟议的立法要求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有合理理由怀疑组织已移植给患者的医生和护士向有关当局报告
(a) 患者姓名,
(b) 医生或护士向患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和地点,以及
(c) 怀疑组织已被移植的理由
进入病人体内。
任何同意向患者移植任何组织的患者必须向有关当局报告与将组织移植给患者有关的治疗的日期、地点和性质。
拟议的立法具有域外效力。 该法律适用于实施被禁止行为的人或被切除组织的人通常居住在新南威尔士州的情况,即使该行为本身发生在新南威尔士州以外。
b) 比利时
30 年 2006 月 XNUMX 日,两名比利时参议员 Patrik Vankrunkelsven 和 Jeannine Leduc 向比利时议会提出了一项针对器官移植旅游的法律. 该法律在现有的器官移植法中插入了一项条款.
该插入禁止在三种情况下在欧盟以外进行移植。 一是有证据表明器官来源是未经同意的活人。 二是有证据表明器官来源是死刑犯。 三是移植费用太高,造成器官被卖牟利的推定。
违反此禁令接受移植的人将被处以 500 至 5,000 欧元的罚款。 如果接受移植的人能够证明器官不是从未经同意的活人或被判处死刑的囚犯身上摘取的,并且该器官不是为了营利而出售的,则可以避免处罚。 法律授权政府制定一份欧盟以外的医疗机构名单,一个人可以去那里进行移植,而无需证明这些事项。
拟议立法的作者附加了一个评论,解释说,法律规定,在欧盟以外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必须亲自向他或她自己保证,器官是自愿捐赠的,而不是来自被判处死刑的囚犯,他是假定不能不受约束地决定。 此外,任何支付大笔款项的人都必须假设这笔款项不是对所发生费用的简单报销。 如果器官接受者不能证明相反的,接受者将受到处罚。
政府可以建立一个不适用这些负面推定的医疗机构名单。 如果患者在所列机构之一接受移植,他或她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不会受到处罚。
因此,如果患者必须在欧盟以外进行器官移植,患者最好去名单上的医疗机构。 否则,患者必须特别警惕并核实所接受器官的来源。
背景说明指出,拟议的法律旨在防止比利时人受到违反道德标准出售器官的诱惑。 拟议立法的作者写道,如果患者现在系统地前往中国的国家制定禁令,那么对器官买卖的鼓励就会结束。
c) 法国
19 年 2010 月 XNUMX 日,法国议员 Valérie Boyer 与国民议会的其他几位成员一起提出了一项法律,该法律规定了与加拿大拟议法律类似的证书和报告要求。 拟议的法律要求每位在国外接受器官移植的法国公民和常住居民最迟在移植后 30 天获得一份证明,证明该器官是无偿捐赠的。 器官接受者必须在返回法国前向法国生物医学机构提供证明。
拟议的立法要求每位医生向生物医学机构报告医生检查的每个接受移植的人的身份。 拟议的法律反过来要求生物医学机构向公共部门报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参与了获得器官的金融交易的任何人。
d) 以色列
以色列于 2008 年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在以色列和国外买卖、购买和代理器官. 禁止出售禁止从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的身体中取出的器官获得奖励. 禁止购买禁止对移植到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体内的器官给予奖励.
对经纪业务的禁令禁止直接或间接成为已承诺禁止奖励的经纪业务. 无论器官摘除或移植是在以色列境内还是境外进行,违反这些禁令的处罚均适用.
法律禁止对违反立法标准的国外移植进行报销. 该条款终止了通过在中国为以色列国民进行移植的健康保险系统提供的资金。 Jay Lavee 在他对《国家机关》一书的贡献中解释了该法的颁布是对中国移植滥用的一种反应。
e) 马来西亚
2007 年马来西亚反人口贩运法案将剥削定义为包括切除人体器官. 法律禁止以剥削为目的贩运任何人. 法律还对任何从剥削被贩运者中获利的人施加惩罚.
如果贩运始于马来西亚或马来西亚是接收国,则该法案中的禁令适用于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或境外. 同样,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在马来西亚境外犯下的任何罪行都可以像在马来西亚境内犯下一样处理.
马来西亚政府卫生部长拿督斯里廖中莱于 16 年 2011 月 1 日宣布,自 2012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任何前往国外接受以商业方式提供的器官移植的马来西亚人将无法获得免费的器官移植。政府医院的免疫抑制剂。 部长表示,新裁决将仅适用于新案件。 老病例将继续从政府医院获得免疫抑制剂的供应。 他补充说,那些需要在海外进行手术的人必须咨询卫生部以获得政府的批准。
f) 西班牙
2009 年 XNUMX 月,西班牙部长理事会同意向众议院提交刑法修正案,以打击移植旅游. 当时的《刑法》已经将摘取器官定为犯罪,以换取对捐赠者的付款或奖励。 部长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更具体地将人体器官贩运定为犯罪,通过广告宣传和移植旅游。
《刑法典》的修改规定:
一、宣扬、怂恿、协助或宣传买卖、非法贩卖人体器官或移植人体器官者,对重大器官处六至十二年,在重大器官处处三至六年。非主要机关的情况。
2. 同意移植的器官接受者,在知道其非法来源的情况下,将受到相同的处罚,根据犯罪和犯罪者的情况,可能会减轻处罚。
三、刑事责任为法人的,处暂时关闭其财产、设施二至五年,并没收其犯罪所得的货物、产品和利润。
第一个变化旨在惩罚器官贩运及其广告,无论是索取还是提供收费获得的器官。 有了这种新的犯罪,旨在获取器官、提供器官移植、识别器官接受者以及通过移植旅游促进移植的整个犯罪活动链都受到了惩罚。
第二个变化将接受移植器官的人定罪,该人知道移植的非法性,同意了。 政府的观点是,如果要求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其资金用于资助犯罪组织并从中牟取暴利,但没有受到惩罚,那么仅旨在惩罚交通促进者和执行者的政策将是不够的。
第三个变化旨在打击犯罪组织。 政府的结论是,与人体器官贩运和移植旅游有关的犯罪通常是由具有从事贩运业务的手段和资源的组织实施的。 因此,对政府而言,预见直接对参与这些犯罪的法人实施制裁、关闭其机构或财产并没收所获得的利润是适当的。
同样,根据新的非法贩运人体器官罪,刑法改革扩大了贩运人口罪。 一项新规定惩罚了任意拘留人们以摘取器官的行为。 这项改革加强了保护这些袭击受害者的必要性,因为如果贩运旨在利用他们进行性或劳动,他们也通过这项改革得到保障。
g) 台湾
台湾政府卫生署于4年2006月XNUMX日颁布行政令,规定医师违反医德,处分。
1. 将患者介绍或转介给经纪人,
2. 将患者介绍或转介至法律法规未禁止器官交易、器官中介或器官来源信息不透明的国家;
3. 联系国外器官移植机构和中介病人,
4. 将患者带到国外进行器官移植并获得报酬。
台湾立法院于22年2012月XNUMX日决议,卫生署必须要求主要医疗机构和医生记录在外国接受器官移植的任何患者的移植国家和医院信息(包括外科医生)。 患者回国后申请术后医保缴费时必须做好记录。
h) 美国
2012年的美国签证申请表向签证申请人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您是否曾直接参与过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强制移植?” 一个人对这样的问题回答是的可能性很小。 这个问题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既实用又具有象征意义。 那些直接参与强制移植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人,面对这样的问题,很可能不鼓励申请签证。
此外,如果提出问题,并且直接参与强制移植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人在申请中撒谎,该谎言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 签证申请人可以以申请人已排除相关查询为由禁止其入境。 没有必要确定,如果进行调查,会导致基于虚假陈述以外的理由认定不可受理。
此外,一旦做出虚假陈述,就会对该人的余生产生影响。 一旦谎言被说出,那么基于该谎言获得的任何身份,甚至公民身份,都可能在以后因为该谎言而被揭开。 对于撤销公民身份或永久居留权以及入境,当局无需证明该人直接参与了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强制移植。 当局只需确定谎言排除了该人是否直接参与强制移植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调查就足够了。
国际标准
有一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一项关于贩运人口的议定书。 中国是《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国。 为公约和议定书提供工作人员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其网站上声明,议定书包括以摘取器官为目的的人口贩运。 这是否意味着该议定书涵盖器官贩运,包括移植旅游? 那不是很清楚。
欧洲委员会自 2005 年起制定了一项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该公约适用于器官贩运。 尽管有该公约,欧洲委员会仍认为适合批准另一项名为《禁止贩运人体器官公约》的公约,该公约于 2014 年 XNUMX 月开放供签署。该公约可由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署、欧盟和在欧洲委员会享有观察员地位的非成员国。 欧洲委员会的任何其他非成员国也可以在部长委员会的邀请下签署。
《欧洲委员会第二公约》序言中规定,其目的是引入“为切除器官而贩运人口领域现有国际法律文书的补充新罪行”。
这些国际标准提出了几种行动方案。 加拿大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应该
a) 要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将器官移植旅游纳入其器官贩运工作;
b) 建议《联合国议定书》缔约国在下一次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一项决议,即《议定书》涵盖器官移植旅游;
c) 敦促所有国家遵守欧洲委员会第二公约; 和
d) 倡导按照欧洲委员会第二公约的思路起草联合国公约。
总结
David Kilgour 和我得出我们所做的结论,即法轮功是为了他们的器官而被杀害的原因之一,是不是所有应该有的预防措施来防止这种虐待。 我们不能靠自己的力量在中国滥用移植。 但是,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不参与这种滥用行为。 我们需要对我们的法律和政策做出重大改变,以避免这种共谋,并尽我们所能防止这种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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