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年 2020 月 XNUMX 日,比利时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决议,谴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强行摘取良心犯器官,特别是法轮功支持者和维吾尔人器官的做法。
请在下面找到所采用文本的英文翻译和介绍性演讲。
原文可在 – S. 7-162 找到 https://www.senate.be/www/?MIval=/index_senate&MENUID=22170&LANG=fr
MAY 12,2020
关于谴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强行摘取良心犯器官,特别是法轮功支持者和维吾尔人器官的决议提案
(由 Gaëtan Van Goidsenhoven 先生等人提出。)
1. 全体会议通过的案文
参议院,
A. 考虑到中国于 10 年 1984 月 4 日批准的 1988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B. 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 (WHO) 发布的旨在阐明器官移植国际标准的《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南》;
C. 考虑到欧洲议会 12 年 2013 月 2013 日关于在中国摘取器官的决议 (2981/7(RSP) – P2013_TA(0603)XNUMX);
D. 考虑到欧洲议会 27 年 2016 月 0048 日关于停止在中国摘取良心犯器官的书面声明(2016/XNUMX);
E. 考虑到 22 年 2016 月 30 日发布并于 2017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修订的报告“血腥收获/屠宰:更新”;
F. 考虑到中国法庭 1 年 2020 月 XNUMX 日的判决,该判决得出的结论是,强制摘取器官至今仍在中国继续发生;
G. 考虑到比利时和欧盟多次努力澄清问题;
H. 鉴于 2015 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建议中国“发起独立调查,以审查有关某些法轮功修炼者可能遭受这种做法的指控”[未经同意摘除器官]; 鉴于迄今为止尚未进行此类调查;
一、鉴于中国已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但迄今尚未批准其 18 年 2002 月 1 日的《任择议定书》,其目的是建立独立的定期访问制度国际和国家机构前往剥夺人们自由的地方,以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 XNUMX 条);
J. 鉴于杀害宗教或政治犯以出售其器官进行移植是对基本生命权的公然和不可容忍的侵犯;
K. 鉴于中国一般不披露有关处决人数,特别是移植人数的信息,
问政府:
1) 敦促中国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邀请,并积极响应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访问中国开展调查工作的未决请求。确保器官贩运和移植的充分透明度;
2) 鼓励欧盟重申其对中国强制摘取器官问题的关注,采取必要举措允许对此事进行独立调查,呼吁起诉与此罪行有关的人,并呼吁立即采取行动结束这些做法;
3)继续努力鼓励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4)邀请中国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黄金移植的指南11,每年发布一份详细的移植量化报告,中国是该组织的成员;
5) 如果中国按照自己的承诺表明它确实已承诺建立一个基于自愿器官捐赠的国家移植系统,则与欧盟及其成员国联合并在参与的情况下提供国际专家、卫生专业人员和监管机构——任何有助于中国政府建立这样一个系统的建议、专业知识和良好实践的分享。
布鲁塞尔,12年2020月XNUMX日
参议院议长,
萨宾·拉瑞尔。
参议院书记员,
格特·范德比森。
2. 演讲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将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后摘取器官的做法合法化,但必须事先征得被拘留者或其亲属的同意。 2007年,中国取缔器官贩运,2015年正式停止从未经事先同意处决的囚犯身上摘取器官。 作为这项改革的结果,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步骤,今天的移植系统正式以器官捐赠为基础。
今天中国面临的挑战是全面实施这项法律。 中国政府公布的移植数字的真实性仍然存在疑问,中国政府并未披露一般处决人数,特别是移植人数的信息。 因此,可用的官方数据并不能反映继续从非自愿捐赠者那里大规模摘取器官的现实。
有报道称,中国公民已经并且仍在为了摘取器官而被杀害,并且器官捐赠是在非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2016 年 1 月,David Kilgour、David Matas 和 Ethan Gutmann 发表了报告《血腥收获/屠杀:更新》(XNUMX),其中他们一方面表示器官取回的数量要高得多比中国政府官方统计数据所暗示的要高(根据作者的说法,政府估计每年大约进行一万例移植,这个数字可能高达六万到十万)。 报告还指出,包括法轮功修炼者和维吾尔人在内的良心犯是活摘器官的具体目标。
修炼法轮功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气功方法(中国传统运动和呼吸科学,基于对呼吸的认识和控制,结合缓慢的动作、呼吸练习和专注力),包括高能冥想练习。 它的三个基本原则是真实、仁慈和宽容。 维吾尔人是逊尼派穆斯林族群,在中国是少数民族,但在西北省份新疆占多数。 说土耳其语的维吾尔人也存在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土耳其。
最近,由杰弗里·尼斯爵士(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的前首席检察官)担任主席的中国法庭对所有有关强制遣返的现有证据进行了首次独立法律分析来自中国良心犯的器官。 目的是确定是否正在实施摘取器官,以及在中国实施强制摘取器官的国家或国家认可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可能实施了哪些刑事犯罪(如果有)。 法庭于 2019 年 1 月发布了简短的裁决,并于 202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发布了完整的判决。
中国法庭在其判决中得出结论,除其他外,“强制摘取器官已在中国大规模实施多年,法轮功学员一直是器官供应的一个——也可能是主要的——来源。 对维吾尔人的联合迫害和医学检测是最近才出现的,从这个群体中强制摘除器官的证据可能会在适当的时候出现。 仲裁庭没有证据表明与中国移植行业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已被拆除,并且在无法对现成器官的来源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的情况下,法庭得出结论认为,强制摘除器官一直持续到今天”。
未经同意摘除器官的现象与人权问题(死刑、虐待、法外处决和怀疑从其他囚犯(包括法轮功修炼者)身上“摘取器官”)有关,但它也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因为欧洲公民可能会转向秘密市场寻找适合移植的器官。 中国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10年通过了一套关于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2),明确了器官移植的国际标准。 原则 1 要求器官移植需要捐赠者同意,原则 10 要求器官移植的可追溯性,原则 11 要求捐赠活动透明和公开审查。
非法获取器官问题经常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欧盟(EU)已多次提出这一问题,并在各有关论坛向中国当局表达了对此事的关切。
2013 年 3 月,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在中国摘取器官的决议 (XNUMX),其中对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系统地、国家资助和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摘取良心犯器官的可信和持续报道表示关注包括大量因宗教信仰而被拘留的法轮功学员,以及其他宗教或少数民族的成员。 它特别呼吁中国当局立即停止从这些囚犯身上摘取器官,并允许联合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和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调查中国的器官移植做法.
2016 年 4 月,欧洲议会发表了关于停止在中国摘取良心犯器官的书面声明(2013),其中呼吁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执行 XNUMX 年通过的议会决议,并强调开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持续进行的器官摘取的独立调查。
欧盟理事会在 2018 年 13 月 2019 日通过的《2018 年世界人权与民主年度报告》中还承认,“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包括属于国家或民族、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在 5 年并未停止。在这一年中,很明显,中国当局强迫数十万属于少数群体的人进入拘禁营,据称是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使他们能够“摆脱贫困”、“落后”和激进宗教信仰的“诱惑”(XNUMX)”。 据称,这些营地与移除活体器官进行移植的行动之间存在联系。
在 2018 年 XNUMX 月对中国的普遍定期审议(UPR)期间,比利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计划积极回应特别报告员的未决访问请求并批准《国际公约》等表示关切。权利和政治权利、《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比利时还支持了 2019 年 XNUMX 月和 XNUMX 年 XNUMX 月在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框架内发表的若干公开声明。因此,我国正在密切关注这一局势,并毫不犹豫地在各种有关论坛上表达其关切。 在我们与中国的双边关系框架内,这个话题经常在会议上提出,就像最近比利时经济代表团访问中国时一样。
鉴于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在尊重人权和维护公共卫生方面的重大后果,迫切需要提高这一现象的可见度,收集更多数据并确保世界公民不会因为器官而被非法杀害。 因此,我国必须继续努力并动用一切可用手段,确保不再使用这些非法和不人道的做法,这一点至关重要。
https://endtransplantabuse.org/wp-content/uploads/2017/05/Bloody_Harvest-The_Slaughter-2016-Update-V3-and-Addendum-20170430.pdf
https://www.who.int/transplantation/Guiding_PrinciplesTransplantation_WHA63.22en.pdf?ua=1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type=TA&reference=P7-TA-2013-0603&language=FR&ring=P7-RC-2013-0562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2F%2FEP%2F%2FNONSGML%2BWDECL%2BP8-DCL-2016-0048%2B0%2BDOC%2BPDF%2BV0%2F%2FFR.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media/39343/human-rights-2018-eu-annual-report-adopt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