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打击器官移植滥用:北欧行动计划
大卫·马塔斯
在我于 17 年 2019 月 18 日在丹麦哥本哈根和 2019 年 19 月 2019 日在芬兰赫尔辛基举行的公开研讨会上以及在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议会简报会上发表的讲话中,我为每个国家提出了一项行动计划在中国打击器官移植滥用。 本文详细阐述了这些言论,同时涉及所有三个国家。
在中国,良心犯,主要是法轮功的修炼者,但最近是维吾尔人,还有少数藏人和家庭基督徒,因为器官移植而被杀害。 这种大规模杀戮的证据可以在以下位置找到:
i)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作品
2006 年 2007 月的报告,XNUMX 年 XNUMX 月的修订,名称为 血腥的收获, 由 David Matas 和 David Kilgour 合着;[1]
明尼苏达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人权与健康项目主任柯克·艾利森(Kirk Allison)于 2006 年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材料;[2]
王浩2007年耶鲁大学本科论文,题目为“中国器官移植产业与法轮功器官摘取:经济分析”;[3]
David Matas、David Kilgour 和 Ethan Gutmann 的 2016 年联合更新 血腥的收获 和 屠杀;[4]
ii) 出版书籍
血腥的收获 2009 年 XNUMX 月,由 David Matas 和 David Kilgour 合着;
国家机关,主要来自医学专业人士的论文集,由 David Matas 和 Torsten Trey 共同编辑,2012 年;[5]
屠杀, 伊桑·古特曼 (Ethan Gutmann),2014 年;[6]
iii) 纪录片
红色统治,2013,玛莎萨维茨;
人类收获, 2014 年,Leon Lee 获得 2015 年皮博迪奖;
难以置信, 2015, 肯·斯通;
iv) 非政府组织的网站
世界调查迫害法轮功组织;[7]
终止中国移植滥用国际联盟(ETAC);[8]
中国器官采集研究中心;[9]
反对强摘器官的医生(DAFOH);[10]
v) 发表的文章
David Matas、Torsten Trey、Maria Cheung 和 Richard An 的“冷种族灭绝:中国的法轮功”,发表在《种族灭绝研究与预防:国际期刊》上[11]
vi) 独立法庭的判决
中国法庭的判决是一个独立的人民法庭,其任务是调查在中国强摘良心犯的器官并调查是否犯有任何刑事罪行。[12]
这些积累的证据毫无疑问地证明,良心犯受害者的器官移植滥用已经发生并且正在大规模发生。 问题变成了如何处理它。 我对丹麦、芬兰和瑞典有一些建议。
刑事起诉
中国法庭于 2019 年 XNUMX 月得出结论,在中国强制摘取良心犯器官构成危害人类罪和酷刑罪。[13] 他们建议大会请国际法院就强制摘取良心犯器官是否构成种族灭绝提供咨询意见。[14]
这三个国家的刑法都允许起诉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 丹麦和芬兰的法律也允许起诉酷刑,即使它不构成危害人类罪。
对于所有三个国家的这些可起诉的罪行,法院具有普遍管辖权。 被告和受害者都不必是国民或永久居民。 犯罪不必在该国实施。 在丹麦和芬兰,犯罪者出现在该国就足够了,即使只是作为访客。 在瑞典,甚至不需要实体存在。
如果丹麦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丹麦对该行为具有管辖权,则丹麦可以起诉在国外对外国国民实施的行为的访客。[15] 丹麦是《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16] 《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被告在其领土内且不引渡被告的情况下确立对酷刑的管辖权。[17]
丹麦还可以起诉在国外对外国国民实施的行为的访客,因为该行为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规定的犯罪行为。[18] 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19]
2005 年 XNUMX 月,丹麦人权律师泰格·特里尔(Tyge Trier)在贾春旺来到哥本哈根出席检察官会议前不久,代表丹麦法轮功协会对贾春旺提出了控诉。[20] 贾是公安局局长,也是负责镇压法轮功的中共官僚机构610办公室的负责人。 会议结束后,贾在完成调查以确定当局是否应申请逮捕令之前离开了丹麦。[21]
在芬兰,《刑法典》规定,芬兰法律适用于法令中列出的由非国民在芬兰境外对非国民犯下的芬兰罪行。[22] 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酷刑是法令中列出的罪行。[23]
2003年XNUMX月,时任中共中央常委九名成员、司法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罗干访芬。在此期间,芬兰人权律师, Erkki Kannisto 代表当地法轮大法协会向检察机关和警方提出控告,指控他犯有种族灭绝和酷刑罪。 罗干在进行刑事诉讼之前离开了该国。[24]
2014 年 XNUMX 月通过的瑞典法规允许起诉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25] 根据瑞典法律,酷刑不是一项单独的罪行,但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 如前所述,理论上,即使被告不在瑞典境内,瑞典也可以起诉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26] 但是,这样做存在明显的实际困难。
普遍管辖权可以作为被告长期居留的补救措施。 对于那些短期访问的人,无论理论上的法律可能性如何,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起诉。
在特定案件中援引普遍管辖权可能有助于提高对个人被指控罪行的认识。 这也可能会阻止他们再次前往已启动诉讼的国家。 然而,超越这一点需要别的东西。
马格尼茨基立法
现在有六个国家的马格尼茨基立法允许当局冻结严重侵犯人权者的资产,并拒绝他们入境。 已查明的罪犯根据立法公开点名。 有立法的六个国家是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加拿大、[27] 美国[28] 和英国。[29]
该法案以人权律师塞尔日·马格尼茨基的名字命名,他是一名揭露腐败行为后在俄罗斯监狱中丧生的人权律师。 最初的马格尼茨基立法针对的是腐败的俄罗斯官员,但后来扩大到涵盖各地所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国家根据该立法列出中国被告。 2018 年 XNUMX 月,加拿大政府就此要求列出 XNUMX 名法轮功主要迫害者。[30]
丹麦、芬兰和瑞典应制定此类立法,并列出在中国摘取良心犯器官的责任人。 在丹麦无法完成起诉的贾春旺和在芬兰遭遇类似命运的罗干是显而易见的候选人。
强制性报告
在此次对欧洲的访问中,在 16 年 2019 月 XNUMX 日于哥本哈根举行的欧洲器官移植学会大会上,我提交了一篇冗长的论文,内容是每个国家都需要卫生专业人员向卫生行政人员强制报告移植旅游。[31] 丹麦、芬兰和瑞典现在都没有这样的报道。
简而言之,这份报告对于打击国外器官移植滥用的同谋至关重要。 如果没有强制报告,我们就会陷入恶性循环。 我们对这个问题做的很少,因为我们不知道它有多大。 我们不知道它有多大,因为我们对这个问题做的很少。
立法将海外移植滥用的同谋定为域外罪行正在蔓延。 随着域外立法涵盖更多国家,卫生专业人员也需要向卫生官员报告移植旅游的情况,以使这些法律生效。
丹麦道德委员会在 2008 年报告:
“每年都有许多丹麦人前往不同的国家购买新的肾脏。 根据丹麦国家卫生委员会的数据,这个数字大约是每年四个人。”[32]
该报告指出,这些信息的来源是与国家卫生委员会一名官员的私人谈话。 没有提及公开信息。
每年的确切数字是多少? 使用“关于”这个词是否意味着国家卫生委员会不确定? 这些旅行者去了哪些国家?
报告中有关该主题的信息产生的问题多于答案。 只有具有公开汇总统计数据的强制性报告才能给出答案。
民事责任
法律需要处理民事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问题引发了国家豁免问题。 中国的罪行是中国的罪行; 我们正在处理国家资助的犯罪。 国家当局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对这些罪行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肇事者是个人,主权豁免原则表面上不应成为追究肇事者责任的障碍。 尽管如此,主权豁免原则被扩大到涵盖履行国家职能的个人,因为国家通过个人行事; 惩罚履行国家职能的个人会阻止国家运作。
同样,从表面上看,履行国家职能的个人免于受到外国法院的追究不应妨碍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司法公正,因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不属于适当的国家职能。 相反,至少在形式上,所有国家都反对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声称他们没有参与这些行为。
然而,通常主权豁免法并未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提供豁免。 这种缺席与经常出现的商业活动的例外情况形成鲜明对比。 各国通常允许外国在地方法院因违反商业承诺而被起诉,但不允许以尊重人权的承诺为由。[33]
有一些例外。 美国允许被指定为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的官员因严重侵犯人权而被起诉。[34] 加拿大允许被指定为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的官员因恐怖主义而被起诉。[35] 但这些例外都太窄了。 一方面,他们不抓捕非指定国家的官员,而且任何这些法规都没有在任何国家指定中国。
指定系统不可避免地会被政治化和缓慢。 一个更好的看门人,以防止那些将滥用人权的虚假指控作为政治武器的人提起私人诉讼,将要求国家逐案同意,而不是逐个外国地同意。
即使有这个问题,主权豁免法规中没有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豁免,乍一看,对中国来说似乎是一条出路,因为中国侵犯人权的行为不是由行使国家职能的国家官员指挥的而是由共产党官员履行党的职责。 在中国,国家是傀儡; 党牵线。
主权豁免适用于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 对政党和政党工作人员,即使在执政党内也不行。 遗憾的是,这一看似简单的规则并未被外国政府和法院适用于中国。 外国政府和政党认为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联系如此密切,以至于他们将主权豁免权从国家扩展到了共产党。[36]
世界各地针对法轮功的主要迫害者——江泽民、薄熙来和罗干提起了许多民事诉讼。 这些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在主权豁免的浅滩上搁浅。 他们没有导致对肇事者的判决。 但它们引发了对主权豁免法进行改革的呼吁,呼吁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强制性规范的行为进行例外处理。[37] 可以而且应该制定这样的例外。
在丹麦,没有关于主权豁免的立法。 为了确定是否存在主权豁免,丹麦依赖习惯国际法。[38] 在主权豁免和人权方面,正如人们所预料的那样,习惯国际法并不完全清楚。
个别原告向意大利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德国侵犯二战人权。 德国于 2008 年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意大利的诉讼,声称意大利法院不能就德国侵犯人权的行为对德国主张管辖权,即使这些侵犯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 国际法院于 2012 年同意,基于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习惯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不存在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例外情况。[39]
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是不承认例外的规范。 禁止酷刑、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就是这样的规范。 在国际法中,不允许酷刑或危害人类罪或种族灭绝罪。
2012 年国际法院的案件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如果不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今天是否存在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习惯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的例外情况。 确实存在这样一种论点,即今天在习惯国际法中存在这种例外情况。[40] 这种例外的存在可以在丹麦的诉讼中提出。
但是,颁布规定这种例外的立法会简单得多,也更加确定。 即使习惯国际法没有规定这样的例外,它也不禁止国家立法颁布这样的例外。[41]
芬兰政府外交部于 1999 年 XNUMX 月在未经立法的情况下发表声明说
“一国参与商业活动不应被视为政府行为, 统治权 因此,国家对这些活动不享有豁免权。”[42]
政府可以就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特别是酷刑、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发表类似声明。 芬兰政府可以而且应该声明,国家及其代理人参与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特别是酷刑、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不应被视为政府行为, 统治权 因此,国家及其代理人对这些活动不享有豁免权。
芬兰和瑞典在成为 2004 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缔约国时都声明,它们的加入“不妨碍未来有关保护人权的任何国际法律发展”。[43] 这表明了一种“在你安托万之后”的方法。
习惯国际法是如何发展的? 该法律来自他们认为具有约束力的州的实践。 不发展国家实践,很难甚至不可能发展习惯国际法。
要发展习惯国际法,通常必须有一个国家的实践,然后是另一个国家,然后是另一个国家,以此类推。 当芬兰和瑞典提到“未来的国际法律发展”时,他们似乎在说“别人都这样做了,我们也会这样做”。 如果每个国家都采取这种态度,那么习惯国际的发展就会被有效地冻结。
加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时更合适的声明是,它们的加入不妨碍对有关保护人权免遭严重侵犯的国际法原则的解释和适用。 正如刚才所指出的,目前其中一项原则是,国际法目前并未禁止因违反禁止酷刑、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而获得国家豁免权的例外。
尽管如此,意大利确实做出了这样的声明。 没有其他州反对该声明。 没有其他国家声称该声明实际上是一项保留。 没有其他国家声称该声明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对于所有北欧国家而言,通过立法或正式声明为违反禁止酷刑、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的国家豁免提供例外,这将符合当今的条约和习惯国际法。 他们应该这样做。
移民禁令
任何在国外参与移植滥用的人都应该被拒绝签证和进入该国。 丹麦、芬兰和瑞典都属于欧盟申根区。 申根区边境管制入境要求包括禁止任何有充分理由相信犯有严重刑事罪行的人入境。[44]
欧盟成员国向边境管制发出警报,禁止个人入境。 丹麦、芬兰和瑞典都应该向欧盟边境管制局发出警报,警告所有有充分理由相信在中国同谋杀害良心犯以获取器官的人。
同样,如果签证申请人参与了器官移植滥用,应在签证申请表上询问前往丹麦、芬兰和瑞典的签证申请人。 美国非移民签证申请表询问所有签证申请人:“您是否曾直接参与过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强制移植?”[45]
这个问题是基于美国对直接参与强制移植人体器官或身体组织的人的入境禁令。[46] 加拿大议会通过的拟议立法包括禁止那些从事部长认为构成与贩运人体器官有关的罪行的行为的人的移民。[47]
有罪者不太可能对这样的问题回答“是”。 然而,问题本身可能是对进入的威慑和国家标准的标志。
防止器官移植滥用参与者入境的签证政策可以避免向从事该滥用行为的国外人员发出不适当的邀请。 同样,如果某人不诚实地回答“不”并获得签证,则该人可以因不诚实而被驱逐或撤销签证,而不必证明参与虐待,而只是为了排除有关该参与的调查。
伦理发展
同样作为此次欧洲之行的一部分,我于 14 年 2019 月 XNUMX 日在英国牛津向欧洲医学伦理中心协会提交了另一篇长篇论文。卫生职业道德是工作所需工具箱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对在国外移植旅游的同谋。
道德标准允许不同形式的执法——专业纪律而不是刑事或民事监管程序。 可以通过道德规范对专业人士施加的标准可能高于通过法律对广大公众施加的标准。
移植毕竟不是外行活动。 人们会期望卫生专业人员在这一领域拥有与其他任何领域一样多的相关道德标准。 这一领域的空白是急需填补的空白。
丹麦人的道德原则,[48] 芬兰[49] 和瑞典语[50] 医学协会是一般性质的。 他们都没有具体说明器官贩运。
丹麦协会在其网站上以“当前关于道德”的标题解决了一系列特定问题。 然而,解决国外器官移植滥用问题并不是解决的问题之一。 瑞典医学会也有指南[51] 和声明[52] 它指的是专业的特定组成部分和特定问题。 但同样没有关于移植或器官贩运的内容。
丹麦伦理委员会有一份关于器官捐赠的出版物,其中有一节关于器官交易的结论是:“器官交易是一个独立的道德问题,需要在部分或完全与丹麦器官需求问题相隔离的情况下加以考虑”。[53] 我会更进一步。
不仅器官交易需要与丹麦的器官需求分开考虑。 器官交易需要考虑,期间。 到目前为止,在丹麦,据我所知,还没有。
尸体展品
丹麦位于哥本哈根海勒鲁普郊区的一个名为 Experimentarium 的博物馆自 2018 年 XNUMX 月以来一直在运行[54] 塑化尸体展览。[55] 展览的网站有一个常见问题的网页。 其中一个问题和给出的答案是这样的:
“展出的标本是从哪里来的? 我们会知道这些塑化剂是谁或它们是如何死亡的吗?
身体世界的展览依赖于身体捐赠者的慷慨; 遗赠遗赠的个人,在他们死后,他们的身体可以在展览中用于教育目的。 所有的全身塑化体和大部分标本都来自这些身体捐赠者; 一些显示异常情况的器官和特定标本来自旧的解剖学收藏品和形态学研究所。 正如遗体捐赠者所同意的,他们的身份和死因没有被披露。 展览关注的是我们身体的本质,而不是提供个人信息。”[56]
16 年 22 月 2013 日至 XNUMX 月 XNUMX 日,赫尔辛基北部万塔的芬兰科学中心 Heureka 举办了同一参展商的塑化尸体展览。[57] 20 年 25 月 2012 日至 XNUMX 月 XNUMX 日,瑞典科学博物馆 Tom Tits Experiment 也在斯德哥尔摩附近的 Sodeltarje 举办了同一参展商的展览。[58]
另一家参展商计划于 9 年 11 月 2016 日至 2019 日在瑞典哥德堡举办一场展览,但由于场地问题未能成行。 参展商承诺将在 XNUMX 年 XNUMX 月重新安排展览。
参展商在展会网站上写道:
“我们的展览只包括自愿放置在那里的物品。 那些在他们的一生中决定将自己的身体交给科学支配的人。 所有物品都由一个注册号识别,该注册号可以用设备读取,然后毫无问题地安排。 此外,大部分尸体都死于癌症,这也是此次展览的主旋律。 我们的展览不同于其他纯科学的、没有艺术性的姿势,而只有纯粹的信息焦点。 展览已依法依规向警方报案。 我们没有收到警方的任何反对或投诉。”[59]
有几个司法管辖区对机构展品采取了具体的法律行动。 纽约州于 2008 年 XNUMX 月与尸体参展商 Premier Exhibitions 达成和解,其中参展商同意在将尸体作为任何纽约展览的一部分进行展示之前,获取书面文件,证明每个尸体和身体部位的来源,死因,以及死者对使用他或她的身体的同意。[60]
夏威夷州于 2009 年 XNUMX 月颁布了一项彻底禁止的立法。 立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展示尸体。”[61]
西雅图市于 2010 年 XNUMX 月颁布了一项条例,规范人类遗骸的商业展示。 该条例需要死者的遗嘱或有权控制遗体处置的人的同意。 一名市政府官员被指定确定提供的文件是否足以建立同意。[62]
在法国,法院下令关闭尸体展览。 2010 年 XNUMX 月,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调查结果:
a) 对人体的尊重不会随着死亡而停止;
b) 必须以尊重、尊严和体面的方式对待死者的遗体;
c) 为了确定暴露的尸体是否受到尊重、尊严和体面的对待,法院必须确定它们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更具体地说,有关人员在其一生中是否同意使用他们的尸体; 和
d) 参展商拒绝法院要求审查向公众展示尸体的条件。[63]
捷克共和国于 2017 年 XNUMX 月颁布了经修订的《埋葬法》,以处理尸体展品。 修改后的法律禁止在未经死者同意的情况下展示死者的尸体。[64] 在禁令与尊严概念相关的意义上,该法律类似于法国法院的判决。 捷克的禁令有一个总括条款,规定必须以有尊严的方式对待人类遗骸和人类遗骸,因此,除其他外,还需要征得同意。
尸体展品不是器官移植滥用。 然而,它们是同源的、相似的事实证据。 Body Worlds只是众多展示塑化身体和身体部位作为展品的私营企业之一。
可以通过互联网从中国辽宁省沉阳市购买塑化身体部位。[65] 沉阳市是法轮功器官被杀的中心,也是第一个举报人、化名安妮的女人的家乡。
无论丹麦、芬兰和瑞典的参展商是否如此,世界各地各种展品中的许多尸体和/或部件都来自中国,在中国境内,来自警方来源。 证据表明,器官移植和展览的尸体都是在中国从良心犯那里采购的。[66]
丹麦、芬兰和瑞典需要针对这些展览的立法。 立法应
a) 要求提供可核实的文件,表明其尸体在死后被展示的个人或其家人的同意
b) 要求可验证的文件显示尸体的来源,以及
c) 禁止从监狱或拘留所或警察处采购尸体。
当哥德堡参展商在其网站上发布上述声明时:
“展览已依法依规向警方报案。 我们没有收到警方的任何反对或投诉。”
这是对法律空白的陈述。 这是一个需要填补的空白。
人权对话
天安门事件后,1990年和1992年至1997年,各关心促进人权的国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前身)共同提出决议,批评侵犯人权的行为在中国。 除 1995 年外,这些决议的辩论在通过不采取行动的动议开始之前就被中断了。[67]
由于中国外交倡议的协调一致,一些在前几年共同提出中国决议的国家在 1997 年决定不再共同提出该决议。丹麦单独提出了该决议,尽管其他 XNUMX 个国家与丹麦一起投票反对该决议。不可避免的中国不采取行动。[68]
作为对丹麦决议的回应,中国以外交和经济制裁威胁丹麦。[69] 他们制定了一份丹麦公司名单,这些公司将被排除在未来与中国的交易考虑之外。[70] 在丹麦没有退缩的情况下,中国宣布暂停与丹麦的正式双边访问。[71]
1997年后,包括丹麦在内的这些决议的共同提案国政府同意停止提出这些决议,以换取与中国进行双边人权对话。 与欧盟进行了一次这样的双边对话。 瑞典还有另一个。 2017 年,包括人权观察和大赦国际在内的 XNUMX 个国际人权组织以对话没有导致中国尊重人权的方式发生实质性变化为由,呼吁暂停对话。[72]
加拿大学者兼顾问查尔斯·伯顿(Charles Burton)的一份报告指出了对加中人权对话的以下担忧:
• 中国外交部承担了大部分对话朗读剧本。 这些剧本在一年来各国的对话中反复出现。
• 对话与实地进展之间几乎没有建立联系; 很难确定成功的基准或其他客观指标。
• 中国外交部通过降低代表团团长级别和减少其人权司的工作人员来减少对对话的承诺。
•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民族主义的兴起使中国政府不愿再因人权问题而受到谴责。
• 中方在进行对话安排时往往拖拖拉拉,这发出了西方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是需求者的信号。
• 中国对关注案件清单的回应并不像加拿大预期的那样完整,回应程度逐年显着变化。
• 对流程和对话疲劳产生了普遍的愤世嫉俗。[73]
回想起来,可以说交换决议以进行对话被证明是一项糟糕的交易。 关注人权的国家应该放弃该协议,转而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有关中国的决议。 即使这些决议被不采取行动的动议击败,就像它们的前辈一样,它们对中国施加的压力比这些对话更大,以改善人权。
鉴于 1997 年丹麦发生的事情,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做这件事可能要求太高。 然而,所有关心尊重人权的国家都应该齐心协力。
欧盟议会决议
欧盟议会于 2013 年 XNUMX 月通过了一项决议,建议欧盟成员国公开谴责中国的器官移植滥用行为,并提高前往中国的公民对这一问题的认识。[74] 欧盟的决议说明了现在。
丹麦、芬兰和瑞典应该这样做。 他们每个人都应该公开谴责在中国的器官移植滥用行为,并提高前往中国的公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20 年 2019 月 XNUMX 日,德国政府联邦外交部负责人权政策和人道主义援助的联邦政府专员巴贝尔·科弗勒发表声明,她在声明中提出上诉
“请中国政府对长期存在的关于系统摘取被拘留法轮功信徒器官的严重指控发表评论。 中国政府应紧急提高器官采购的透明度,并允许独立观察员自由进入监狱和拘留中心,以反驳这些指控。”[75]
要求评论与谴责并不完全相同。 然而,这比丹麦、芬兰或瑞典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所说或所做的要高出一步。
欧洲委员会
欧洲委员会反对贩运人体器官公约于 2015 年 XNUMX 月获得批准并开放供签署。迄今为止,有 XNUMX 个批准国和 XNUMX 个签署国尚未批准。 由于五个批准国是公约生效所需的国家数量,因此公约现已生效。
该公约要求缔约国将贩卖器官和移植旅游定为刑事犯罪。[76] 该罪行必须适用于在国外从事这些虐待的公民和永久居民。 挪威是签署和批准该公约的九个国家之一。 正如人们所预料的那样,挪威也颁布了实施立法。
然而,丹麦、芬兰和瑞典都没有批准甚至签署该公约,尽管他们现在有四年多的时间这样做。 所有人都应签署、批准和实施本公约。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信函
19 年 2019 月,丹麦、芬兰和瑞典常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与其他 XNUMX 个国家的常驻代表联名致函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主席,指出:
“作为这封信的共同签署人,我们对大规模拘留场所任意拘留的可信报道以及广泛的监视和限制感到担忧,特别是针对中国新疆的维吾尔人和其他少数民族。”
信中呼吁中国基于对这些可信报道的担忧,采取一系列后续行动。 常驻代表要求将这封信记录为人权理事会第41届会议的文件,并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网站上公布。[77]
本文前面引用的 2013 年欧洲议会决议部分指出:
“1。 表示深切关注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系统地、国家批准的从未经同意的良心犯,包括大量因宗教信仰而被监禁的法轮功修炼者,以及从其他宗教和少数族裔群体的成员;”
该决议在没有记录反对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共同向议会提出该决议的欧洲议会团体是 PPE Group(欧洲人民党集团,基督教民主党)、ALDE 集团(欧洲自由民主党联盟)、Verts/ALE 集团(集团绿党/欧洲自由联盟)和 EFD 集团(自由与民主欧洲)。
在通过本决议时,提案小组的丹麦成员如下:
在 Venstre 名单上:(ALDE)
安妮·E·詹森
莫顿·洛克加德
延斯·罗德
在社会主义人民党名单上:(Greens-EFA)
玛格丽特奥肯
艾米莉·图鲁宁
在丹麦人民党名单上:(EFD)
莫滕梅塞施密特
安娜·罗斯巴赫·安徒生
在通过该决议时,欧洲议会提案小组的芬兰成员如下:
在中间党名单上:(ALDE)
安妮莉·贾廷迈基
Riikka 方式
汉努·塔库拉
在绿色联盟名单上:(Greens-EFA)
萨图·哈西
Tarja Cronberg
在真正的芬兰人/基督教民主党人名单上:(EFD 和 EPP 集团)
纱丽艾萨亚
三宝太和
在瑞典人民党名单上:(ALDE)
尼尔斯·托瓦兹
在通过该决议时,欧洲议会提案小组的瑞典成员如下:
在自由人民党名单上:(ALDE)
玛丽特·保尔森
奥勒·施密特
塞西莉亚·维克斯特伦
在绿党名单上:(Greens-EFA)
伊莎贝拉·洛文
卡尔·施利特
在海盗党名单上:(Greens-EFA)
Amelia Andersdotter
克里斯蒂安·恩斯特罗姆
在中间党名单上:(ALDE)
肯特·约翰逊
414 年欧洲议会的 2016 名成员,包括许多丹麦、芬兰和瑞典成员,再次签署了一项声明,指
“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系统地、国家批准地从非自愿的良心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可靠报道,主要来自法轮功和平冥想和练习的修炼者,也包括维吾尔族、藏族和基督徒”。[78]
显而易见的问题是,为什么丹麦、芬兰和瑞典的常驻代表会在 2019 年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主席签署联名信,对关于任意拘留、广泛监视和其他限制维吾尔人和其他人的可信报道表示关注2013 年或 2016 年未签署类似的联名信,表达对“持续且可信”的关于中国非自愿良心犯(包括大量法轮功学员)系统性、国家批准的摘取器官的报道表示关注从业者。 之所以会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些国家的许多欧洲议员在 2013 年和 2016 年都赞同这种担忧。 无论答案是什么,全球对在中国各地为获取器官而杀害良心犯的证据所采取的相对不作为与目前在仙境对维吾尔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迫害之间存在直接联系。
无论如何,迟到总比没有好。 2019 年 XNUMX 月的联名信是丹麦、芬兰和瑞典常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现在应该效仿的有益榜样。 常驻代表现在应与其他愿意的国家联合致函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主席,对持续和可信的报告表示关切,即在中国有系统的、国家批准的从非自愿的良心犯身上摘取器官的报道,包括来自大量法轮功修炼者,并呼吁中国采取相应的行动。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瑞典和芬兰都不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成员。 丹麦是成员。 不是成员意味着一个国家不能在理事会投票。 然而,不是成员并不妨碍一个国家在理事会会议上发言。
芬兰在 4 月之前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并在 XNUMX 月和 XNUMX 月的理事会会议上代表欧盟发言。 在这届会议上,在题为“需要理事会关注的人权状况”的议程项目 XNUMX 中,芬兰/欧盟的声明详细地谈到了中国。
但没有提到法轮功。 没有提到器官移植滥用。 他们最接近的是对一系列人权捍卫者和律师的拘留和审判表示严重关切,其中一位是积极反对杀害法轮功良心犯获取器官的高智晟。[79]
芬兰除了发表欧盟声明外,还在 XNUMX 月的会议上发表了自己的声明。 在 XNUMX 月份的声明中,关于中国,芬兰表示:
“我们对中国普遍存在的基于种族的监视和定性深表关切,我们呼吁中国尊重其在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国家和国际义务,包括宗教或信仰自由,尤其是在新疆和西藏。 ”
丹麦在 4 年 2019 月和 XNUMX 月的会议上就议程第 XNUMX 项发表了声明,其中提到了其他 XNUMX 个国家,但没有提到中国。 唯一间接提及中国的是丹麦“与欧盟声明保持一致”的声明。
瑞典在 XNUMX 月在该议程项目下仅对中国发表了以下声明:
“必须保障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我们呼吁中国采取紧急措施,特别是在新疆和西藏。”
XNUMX 月,瑞典表示:
“我们呼吁中国尊重和平集会、表达宗教和文化的权利,特别是对新疆和西藏少数民族的权利,并允许独立观察员有意义地进入。 在这方面,我们回顾了 25 个代表团在 XNUMX 月致函理事会主席和高级专员的信。”
丹麦、芬兰或瑞典都不需要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就可以在他们对中国的担忧清单中添加“法轮功”或“器官移植滥用”等字眼。 他们对这场迫害和这些受害者保持沉默是没有道理的。
联合国大会
在我看来,对法轮功的器官大屠杀是一种种族灭绝。[80] 解决种族灭绝最直接的方法是起诉种族灭绝。 可以在国际或本地情况下对国际罪行进行起诉。
尽管如此,仍然存在法律障碍。 中国卖良心犯强摘器官赚了很多钱。 一些通过强制提取参与谋杀的人可能会受到单独赚钱的动机,而很少考虑受害者的身份。 即使人们可以接受在中国通过摘取器官对良心犯进行大规模屠杀的事实,这些大规模屠杀是否体现了确立种族灭绝的必要意图?
中国仲裁庭收到拿督 N. Sivananthan 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
“以营利为目的强摘器官的意图与强摘器官以对受保护群体造成部分或全部身体或生物破坏的意图不同。 ……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即使摘取器官是为了牟利,肇事者也会知道他们的行为会导致部分或全部群体的破坏。 然而,这一论点依赖于尚未得到任何法院支持的基于知识的方法,而不是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采用的基于目的的方法。 因此,肇事者知道其行为的影响而无意造成这种影响,这极不可能足以满足《灭绝种族罪公约》下的意图要求。”
尽管如此,鉴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一条规定,种族灭绝的意图与其他罪行的意图具有相同的知识成分,因此需要特定意图的概念似乎没有根据。法院有管辖权。 法庭至今使用基于目的的方法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拒绝基于知识的方法。
如果可以使用基于目的的方法,则不需要基于知识的方法。 同样,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没有像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那样的意图条款,指出种族灭绝的意图与其他罪行的意图一样,包括知识。
Sivananthan 在他的观点中引用了一篇学术文章,该文章反过来表明,国际刑事法院排除基于知识的方法可以基于《法院规约》中的“除非另有规定”这一短语。[81] Sivananthan 引用这篇文章似乎很奇怪,因为尽管这篇文章确实提到了 Sivananthan 所采取的立场,但它反对该立场。
相关法院条款的全文如下:
“除非另有规定,只有在物质要件是故意和明知的情况下,一个人才应对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和处罚。”[82]
法院法规或法院犯罪要件中没有任何其他规定。 此外,措辞方式表明,除非另有要求,否则必须满足严格的要求(意图和知识)。 短语“除非另有要求”是指可能放宽要求,而不是可能提高要求。 关于特定意图的论点扭曲了“除非另有规定”这一短语,以允许比法规中规定的更严格的意图要求。
尽管如此,“除非另有规定”这一说法,如论据所言,可能指的是禁止种族灭绝的起源和发展。 如果从禁止种族灭绝的起源和发展来看,确实有一些观点表示需要确定一个特定的意图。
例如,国际法委员会在其 1996 年对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的评注中指出,
“被禁止的[种族灭绝]行为必须针对个人实施,因为他是特定团体的成员,并且作为摧毁该团体的总体目标的渐进步骤。 . .. 意图必须是摧毁“本身”的群体,即作为一个独立和独特的实体,而不仅仅是一些个人,因为他们是特定群体的成员。”[83]
如前所述,中国法庭毫无疑问地认定,大规模杀害良心犯以获取器官的行为已经发生并且仍在发生。 他们也毫不犹豫地发现这种虐待是一种反人类罪和酷刑。
然而,当谈到种族灭绝时,他们就不太确定了。 他们建议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方式将种族灭绝法的解释提交国际法院,征求咨询意见。[84]
虽然我赞成起诉那些因种族灭绝而通过器官摘取大规模谋杀法轮功或维吾尔人的人,但我也认为清除种族灭绝法中已发展的意图法的不确定性很重要。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可以做到这一点。
虽然征求咨询意见的要求需要在大会投票中获得多数票,但只有一个国家的倡议才能让事情顺利进行。 丹麦、芬兰或瑞典,或者理想情况下,三者共同提出这样的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
国际刑事法院对法院条约缔约国国民犯下的罪行或在缔约国领土内犯下的罪行拥有管辖权。 中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条约的缔约国。
即使在非国家当事方领土内发生的情况,安理会也可以向法院提交。 中国在安理会拥有否决权,可能会否决任何提交的决议。
尽管如此,这样的推荐还是值得寻求的。 努力本身将有助于提高对犯罪的认识。 如果这项努力确实导致了中国的否决,那么很可能会寻求其他方式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包括行使前面讨论的普遍管辖权。
丹麦、芬兰和瑞典都不是安理会现任成员。 尽管如此,他们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都可以向当前成员建议这样的推荐决议。
结论
行动计划有很多项目,不仅仅是因为有很多事情可以做。 可以采取的行动的数量表明已经做了多少,正在做多少。
当大卫·乔高和我开始我们的工作时,一个虽然远非唯一的原因,但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我们这样做了,为了他们的器官而杀害法轮功是因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阻止或阻止它,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 今天仍然如此,对于丹麦、芬兰和瑞典来说,仍然如此。
至少在今天,人们可以指出其他国家正在努力反对这种滥用行为。 丹麦、芬兰和瑞典没有理由不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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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atas 是一名国际人权律师,常驻加拿大马尼托巴省温尼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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